台湾信託制度
台湾信託制度,台湾的信託是由官办到民办逐步发展起来的。1946年5月台湾银行设立信託部兼营信託业务,1949年原中央信託局移至台湾继续经营,这两家均为官办。1959年5月成立中华开发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官商合办的信託机构。到1970年底台湾存在的信託机构共5家。儘管台湾的信託业在40年代已产生,但它的真正发展是从70年代初开始的。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台湾经济开始迅速发展,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深感资金不足,台湾当局为了更多地引进外资,同时谋求台湾内资本的加速形成,1968年3月颁布了 《华侨投资设立信託投资公司审核原则》 和《民间投资设立信託公司审核原则》两个档案。
1970年12月又颁布了 《信託投资公司设立申请审核原则》。这些法规特别为民营信託机构的设立提供了便利。在1971年即有4家信託投资公司被批准成立,1972年又批准成立了亚洲信託投资公司。1972年台湾 “财政部” 接受国际财务公司的建议,修改银行法中有关信託公司的条款,扩大其业务範围。1973年将原有的单行信託法规合併修订为 《信託投资公司管理规则》,该 “规则”总计九章六十条,其中规定,信託投资公司的业务範围为: ①信託业务,包括: 普通信託资金、特定信託资金、零存整付信託、退休基金信託、职工储蓄信託、不动产信託、年金信託。②授信业务,包括: 对企业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住宅贷款、一般保证业务。③保管箱业务。④其他业务,包括: 证券投资、一般投资、服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