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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 2011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责任险只负责赔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倍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补充工伤保险
  • 实施:2011 年 1 月1 日
  • 标準 :20人以下                  不保
  • 保险待遇条件:患职业病的;

保险费的标準

人数 费率
20人以下不保
20-50人30元/人且最低保费1000元
50-70人26元
70人-200人 19元
200-500人17元
500人以上15元

保险待遇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享受条件

由于2011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所以给付倍数参照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具体赔付标準(根据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2010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制定,若有调整,以相关法规和保单特约为準):
1.赔偿基数: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社保局)开具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为準。
一般来说,雇员工资<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523),以2523为基準 ;
雇员工资>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523),以本人工资为準。
最高赔偿基数不超过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615。
2.给付倍数(赔偿金额以2523计)
工伤等级
5
6
7
8
9
10
给付倍数
50
40
25
15
8
4
赔偿金额
126150
100920
63075
37845
20184
10092
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份调整,每个标準使用区间是本年度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份。平均工资调整,赔偿基数也随之调整,则赔偿金额也相应浮动。比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区间是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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