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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阳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详细条款:
阳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契约构成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契约有关的投保档案、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定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契约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契约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併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準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三、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进行治疗,当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契约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时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契约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契约中载明。本契约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具体标準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契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契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契约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契约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契约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契约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契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定,并在协定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七、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地址变更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契约注明的最后住所传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契约内容变更在本契约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契约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契约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定。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契约处理在本契约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约。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约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契约申请书;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约的,本契约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约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争议处理第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契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保险契约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释义〖本公司〗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準,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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