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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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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美国协调水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最佳化开发国家自然资源的法律。《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美国国会于1965年通过,曾于1971年进行修正,由标题、政策上的说明、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水资源理事会、河流流域委员会、给各州综合规划以财政补助的授权和其他,共7个部分26节组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 外文名:US Act of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法规简介

美国协调水和有关土地资源规划,最佳化开发国家自然资源的法律。《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美国国会于1965年通过,曾于1971年进行修正,由标题、政策上的说明、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水资源理事会、河流流域委员会、给各州综合规划以财政补助的授权和其他,共7个部分26节组成。

主要内容

法规确认,通过协作促进水及其有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不影响各级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及管理方面的许可权、责任或权利,也不代替或修正州际间及州与联邦之间的有关协定,只对编制或检查区域或流域的综合开发水资源规划、确定和评价国家水土资源规划或条款、以及依照本法规建立的机构有效。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
法规确定的水资源理事会成员包括内政部长、农业部长、陆军部长、商务部长、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运输部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主席,理事会主席由总统任命。理事会的职责是:每两年对水资源供需关係做出评价;不间断地研究地区或河流流域规划和较大地区的需水计画间的关係,协调水资源与有关土地资源的政策和;联邦有关机构的计画,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为参与编制地区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评价联邦水资源计画和有关土地资源计画的单位制定原则、标準和程式。理事会审查各地区级河流流域水资源规划,将意见和建议联通规划一併提交总统审查后送国会审议。
法规还确定河流流域委员会的职责:协调联邦与州、州与州、地方政府与非政府机构间的规划;编制或更新各级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水资源开发和有关土地的规划;收集分析基本资料并提出建设开发程式的建议,促进并进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问题的研究;负责向水资源理事会提交地区、流域或几个流域的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开发的规划或规划要点,并请求审议。各河流流域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并在流域的有关州中选一名副主席。
法规还确定,授权水资源理事会对各州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给以财政补助,水资源理事会负责审议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各州水资源工作计画,以及有关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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