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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採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机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採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机率水準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地震安全性评价
  • 方法:地震危险性机率分析方法
  • 评价分级数目:4级
  • 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相关规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範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属档案: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準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範》,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準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準》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準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準》和国家标準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範》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準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範》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準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範》,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準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範》,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樑。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準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準》,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製、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準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範》,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评价分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机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机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机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机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覆核。

套用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準》(GB 50223-2008)中3 基本规定中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儘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準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準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準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準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範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準设防类设防。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面临修订)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採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覆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三.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面临修订)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 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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