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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业经2014年7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1日
  • 实施日期:2014年09月0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保障办法

2014年7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开展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託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一)个体经营活动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
(四)商业性演出、比赛、会展、培训税收;
(五)其他可以实行委託代征的税收。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託单位和个人签订委託代征协定,发放委託代征证书。
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定规定依法代徵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範围,不得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徵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委託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提供: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高新技术企业、软体企业、软体产品认定和年审;
(四)车辆注册登记、年检,经营性停车场注册;
(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福利企业认定,残疾人证发放;
(六)社会保险费徵收,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七)土地转(出)让、划拨、收回,土地使用证发放;
(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房屋产权登记;
(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契约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备案;
(十)车辆、船舶营运和公路建设工程许可;
(十一)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股权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检;
(十二)水利建设项目开工、项目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支付等;
(十三)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
(十四)医疗机构设定审批、变更、注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
(十五)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等;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谘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範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纳税人损失,或者截留、挪用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2014年7月11日,李希代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税务局就《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幺要制定出台《办法》?
答: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全省税务部门能够积极应对複杂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主动採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是,由于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準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从而造成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大、徵收成本高。
近年来,各市税务部门通过研究和借鉴全国各地协税护税的先进经验,积极倡议并促成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些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但是,由于没有全省统一适用的制度,各地的发展情况极不平衡。为了加强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问: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是什幺?
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委託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徵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了重庆、山东、广西等省、市的立法经验。
问:《办法》中规定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问:为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加强税收徵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实现税收应收尽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二是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託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三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託代征协定,发放委託代征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将委託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
问:在税收协助方面,《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实现与第三方共享涉税信息,保障税收收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二是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三是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範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四是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问: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是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纳税人损失,或者截留、挪用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法》中委託代征的具体含义是什幺?
答:委託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徵收、强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託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问:《办法》中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的具体含义是什幺?
答: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是指以政府信息网路为依託,建立一个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部门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路。

相关报导

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共十四条,目的为加强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就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展税收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税务机关应当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对于零星分散或者异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託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託代征协定,发放委託代征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将委託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税收信息保障平台,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财政等有关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範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出台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是推动稳定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将会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调节收入结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落实惠民政策,为辽宁省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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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过程中,能够积极应对複杂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主动採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是,由于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準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从而造成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大、徵收成本高。为了加强税收徵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7月8日业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共14条,不但就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部门、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和税收协助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就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展税收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省税务管理部门表示,通过出台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根据多部门提供的综合信息,可以增强税收征管的实效性和準确性,打击偷逃骗抗行为,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从而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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