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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範

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範

2014年10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公布刚刚草拟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管理规範》,公开徵求公众意见。

《规範》 对出租汽车调度服务主体的表述,除了“是指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外,还加上了“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资质仅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第三方运营商)”,此举意味着打车软体运营商等也被纳入了管理範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从事调度服务
  • 类别:规範

规範简介

《规範》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规範:
禁止使用具有议价、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调度服务;
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调度服务业务,不得操作相关调度设备;
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出具具有“电调费”栏目的合法发票,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营业站的,驾驶员应当服从现场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网路预约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及相关区域内违规私自揽客。

具体内容

《规範》相关内容
(从事调度服务)不得向驾驶员提供具有议价、加价功能的调度服务方式,对载客状态的车辆不得传送调度服务信息;
调度服务必须向向社会公布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全程监控每一次调度服务业务的承接执行情况,并保留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查询;
如遇承接调度服务业务的车辆无法按时到达,应及时重新调派车辆,确保乘客用车需求;
第三方运营商应当向出租汽车企业实时提供驾驶员与乘客达成的用车约定相关信息,由出租汽车企业将该车辆的顶灯营运状态显示调整为“电调”。
(第三方运营商)实行市场奖励的,应当于奖励实施前10日将具体计画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处,并提前5日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奖励计画实施的标準和时限;
第三方运营商应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已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相关信息,市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核实结果,并同步将信息核对结果抄告市交通执法总队。
乘客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车辆;车辆到达后应当及时上车。乘客逾时上车或者取消用车的应当及时告知承接方,逾时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提供调度服务的,经由市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向乘客收取相关费用。费用计收应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併计收一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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