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监察局
渝水区监察局是区政府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其监察对象: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渝水区监察局与区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新余市渝水区监察局
- 地区:新余市
- 类型:政府部门
- 下设机构:办公室等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的情况。
(二)负责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根据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受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四)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决定、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规,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承办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8个副科级职能室,各室承担的行政监察职能是:
(一)办公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综合协调;负责机关财务与后勤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案件检查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案件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承办所属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複杂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的协调工作。
(三)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办的案件,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办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承担区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四)信访举报室:负责受理民众来信来访、涉及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核查有关举报线索,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掌握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区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人选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反映
(五)宣传教育研究室: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组织全区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调查研究。
(六)执法监察室: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以区监察局的名义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查处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渝水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实施全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负责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体组织全区性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八)干部室:负责本委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乡镇纪委和区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配备任免的有关工作。
办事程式
(一)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1、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2、办理程式
(1)个人或单位认为区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可向区监察局检举、控告。
(2)举报人可以採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举报。
(3)举报人应当儘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提倡署名举报。
(4)区监察局认真、及时受理举报,组织核查处理。
(5)检举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办理机构
区纪委信访室
(二)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3)其他法规
2、办理程式
(1)立案。区监察局对受理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2)调查。政纪案件立案后,应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应製作案件调查报告和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违纪事实材料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对不合理的意见,调查组负责写出有事实依据的说明材料。
(3)审理。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送到案件审理室审理。审理室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準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全面审核,并形成审理报告。
(4)处理。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区监察局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3、办理机构
案件检查室
执法监察室
(三)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1、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2、办理程式
(1)个人或单位不服区监察局行政处分複查决定的,可向区监察局提出申诉。
(2)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分决定书、複查决定书複製件。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地等;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複查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申诉日期。
(3)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监察局提出申诉,区监察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複查决定;对複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监察局申请覆核。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覆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複查、覆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4)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3、办理机构
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