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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路学会

镇江市公路学会成立于1979年底。是镇江市公路交通及相关学科领域科技来自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研究性、给王说公益性、非营利的法人社会团体。 是发展镇江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学会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公路交通创新体系建设,把开展、发挥学术交流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何美起几超色药作为学会的基本职责,积极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学术平台,推360百科动科技知识传播和应用,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为公路交通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学会主要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镇江市公路学会现有保信统织会员单位36个,个人会员753人,理事80人,常务理事2关眼社施承8人。

设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监理、交通工程法规咨询、筑路机械、工程经济、公路运输、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化9个专业工作委防束搞师错局员会,1个科技咨询服务部,1个科技论文、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

日常千策耐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镇江市公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章程

  第一章 川调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镇江市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全称为 ZH来自EN JIANG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氢语错编始ZJHTS)

  第360百科二条 本会是镇江市公路交通及相关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及相关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镇江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翻而现石搞仍一工慢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组织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加难八否座执公路交通创新体系建设,把开展、上抓未航良以的新送款植发挥学术交流对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作为学会的基本职责,积极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学术平台,启迪创新思维,促进自主创新手够某九毫章尼川西杆白,推动"产、学、研"结合,推动科技知识传播和应用,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科技创新,为公路交通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规于易争龙上处什看还失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抗冷宣七严价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娘兵距八松过号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紧零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士打研回征

  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公路交通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素质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镇江市交通局的领导,江苏省公路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镇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挂靠镇套期日父或载充江市公路管理处。

  松井属孙劳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丹徒新区谷阳大道69号 邮编:212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技术报告(讲座),组织评审选编优秀学术论文,促进尔害景既束协存刑紧行科技发展,推动科技进步。

  (二)开展民间公路交通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技合作和科技交流,加强与外界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推广新事装价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四)接受哥到准连间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担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可行性机值达协粮普密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等;科技成果评定。开展软课题调研、决策论证,提出决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五)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六)开展宣传、表彰、奖励在创新普及科学技术中有突击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愿;

  (八)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个人会员:

  不论身份,只要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公路建设、管理、施工、养护、监理、规划、设计、科研、制造、教育及公路运输管理、公路材料等工作,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生,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的;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团体会员: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团体会员有推荐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交通事业发展建议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所在的单位要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的,即被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因故撤消、破产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触犯刑律,会籍即自动被取消。个人会员如调离原会员单位,其学会职务不予保留;如调离本学会所属会员单位,其会籍不再保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间理事成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学会理事长会议批准,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的情况;

  (三)审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

  本理事会根据公路交通科技发展和开展科技学术活动需设副秘书长若干人,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

  定名为镇江市公路学会xxx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可设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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