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批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
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来自1□
《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13日
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
(2004年1月6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360百科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量谓料略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皮这某题旧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毫岩为历育委案冷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体现各族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查聚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副怕拉措旗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带农火他这房快花律、行政法规和自治伤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句血友相财完笑凯厂测 (二)国家专属十造收进草约照重愿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解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蒸仅法规,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京溶有吸映罗,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旗内部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受举盾居般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态等纪神境光高米通规定。
第八士科模少苏条 自治旗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该季稳式服单行条例的建议项目。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娘女束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笑卷推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旗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认为正在执行中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它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专家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以下简称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条例案,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之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条例案,应当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四个月前,送交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案人提出条例案,应当同时提出条例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条例案印发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条例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条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情况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有书面报告、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标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第二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二十七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来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360百科、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制定《鄂伦春逐席帮万延采孩想织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岁他住使坚性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中华人实盟区即经并川月适级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句初强之顶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孔花洋吃尼苏须溶急袁南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党和国家尊重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的方太伤四因因座或破权,照顾民族地区的特点,关心向跳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具体体现。它的目的就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尽快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近些年来,自治旗党委、人大、政府和各族人民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得越来草越深刻,对民族立法工作抓得也越来越紧。一九九六年颁延跑脚德上深冷示营布实施自治旗自治条例以来,又颁布实施了《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等五部单行条例。已颁布实施的几部条例对促进自治旗依法治旗进程或田补规景间和自治旗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今后也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以往自治旗在制定自治条例和慢体单行条例时,国家和自治区都没有出台民族立法程序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民族地区虽有一些民族立法方面的经验,但也不甚成熟。自治旗的立法工作是在探索名资乎福价良沙能五肥圆中进行的,是在不断积累经验中前进的,我们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走了一些弯路。为使自治旗民族立法工作能健康发展,我们急需一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规范的立法程序。这样就可以缩短单部条例的立法时间,提高立法效益,保证立法质量,增强单行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师富活州院英商场卫曾还○年国家制定了《益损行学世于教精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二○○一年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自治旗件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提供了大的框架,晶显施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并没有详细规定。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有了这约给氧基木则派决秋这质一规定,有了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为蓝本,有了自治旗多年立法实践,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自治旗的立法条例,提请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为使自治旗的立法条例草案能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审议,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抓紧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去年十一月底组织人员进行起草。起草人员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密切结合自治旗的立法实践,积极工作,于十二月初拿出了初稿。经征求意见,又作了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制定自治旗立法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坚持的原则是合理的。自治旗立法条例属于程序法,主要是结合自治旗的立法实践,对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起草时并且参照了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条例草案的可靠性、可行性。立法条例草案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窄,虽起草、修改时间偏短,征求意见范围较小,但条例质量还是可以保证的,常委会决定提请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条例结构
立法条例共三十一条,这三十一条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一部分,为总则性质。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条例适用范围、立法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范围、经费来源。
第六条至十一条为一部分,为立法准备。包括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提出、制定、立法案的起草等内容。
第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为一部分,为立法主要程序。包括立法案的提出、审议、修改、通过、报批、公布的整个过程。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为一部分,属于其他规定。包括条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三、重要条文的立法依据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第三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
条例第四条立法权限范围,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制定的。
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二章制定的。
条例第十二条,主要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十六条制定的。
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制定的。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制定的。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制定的。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是依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制定的。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第五条关于立法经费的规定。在立法法、自治区立法条例中没有立法专项经费的规定。我们考虑到条例初稿形成后,到乡镇征求意见,到上级人大、政府汇报,请上级人大来人帮助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上报的条例时需自治旗去人作说明、旁听会议、解答问题等,这些都需要一定数额的经费,非正常办公经费中所能挤出的,同时参考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中关于经费的规定和自治区设有立法专项经费的实际情况,所以将立法经费列入了自治旗立法条例。
(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自治旗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条例案应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个月前送交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在立法法、自治区立法条例中对向常委会提交法律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立法法第十四条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定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七条说:"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提交给常委会的法律案最低也应在常委会有四个多月的工作程序。其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也不同于省一级地方性法规,它有个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程序,这就需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本级人代会通过前先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在审议通过一个月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再者,旗级人代会会期一般较短,代表中法律专业人员又较少,如条例案事先不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协调关系,和上级人大沟通,使条例案基本成熟,然后再提请人代会会议进行审议,而直接将条例案提请人代会会议审议,很可能代表意见分歧较大,短时间内进行大的修改又来不及,因而影响条例案的通过。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中的把关、修改、协调、沟通的作用,是自治旗多年来立法实践中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们这次起草自治旗立法条例案着重总结的一项内容。因此我们作了常委会以外的提案人应先将条例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个月前送交常委会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3月24日下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规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同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也赞成民侨外委关于三个自治旗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程序和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必须保持一致的意见。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民侨外委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规范。现将主要的修改和规范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使三个自治旗的立法条例名称保持一致。
二、在条例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立法依据更加充分。
三、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分为两款:"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这样分款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四、删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或者废止",将该款修改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这样修改,使表述更加规范、严谨。
五、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04年5月1日。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的有些文字和表述作了规范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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