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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德阳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11号)精神,推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古蜀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德阳市内登记注册、在德阳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市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中涉及的未在德阳注册的旅行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三条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体育、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对评定为国家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评定为四川省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自主在境外投放德阳文旅产品广告或开展德阳文旅宣传推广活动的,按广告(推广活动)总费用的30%计算奖励资金,每家(含联合体)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实施文创改造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文创项目正式投入营运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
(五)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準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项目申报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入库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四条壮大龙头企业
(六)文旅企业引进并承办国内外知名文旅活动,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格条件的,每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七)对承办由市委市政府、省级文旅部门(协会)或市级文旅部门主办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八)对引进由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饭店集团100强”“中国饭店集团30强”品牌并委託其经营管理的旅游饭店,经营业绩较引进前实现年增长30%以上,并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行业标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九)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对年实缴税收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旅游A级景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一)对年实缴税收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二)对年实缴税收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
(十三)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内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一日游按照5元/人标準给予奖励,二日游(至少在德阳住宿一晚)按照15元/人标準给予奖励。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内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万人次、3万人次、5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8万元、15万元。
(十四)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外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一日游按照20元/人标準给予奖励,二日游(至少在德阳住宿一晚)按照50元/人标準给予奖励。旅行社(含未在德阳注册)组织境外游客在德阳开展旅游活动,全年累计达到1千人次、3千人次、5千人次、1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
(十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範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3万元。
(十六)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範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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