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运城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定运城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办省文物局特许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令,负责推荐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四)指导、规划、审核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变更;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五)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对社会文物进行指导管理;负责审核全市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决定、申报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
(九)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安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指导文博社团工作。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职数2名
负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管理和行政业务;负责文书事务、会务、信访、接待和行政诉讼及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综合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察实施;负责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负责财务工作;编制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编报全市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经费的补助预算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汇总上报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额的年度决算及月、季等报表;汇总编制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制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党群工作。
(二)文物博物管理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档案管理;编制全市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年度保护维修工程项目计画;申报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申报工作及文物勘探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申报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文物保护技术与套用项目的计画安排和协作攻关项目;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核、申报;管理全市的社会流散、流通文物;拟定对特别珍贵文物的鉴定、抢救和回收意见;审核、管理文物及文物景点的拍摄工作;编制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画;申报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变更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单位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协调、管理全市的文物外展工作,并负责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组织全市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宣传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市文物技术专利的申报;负责文物科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申报本市文物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
(三)安全督察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计画;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4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办省文物局特许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令,负责推荐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四)指导、规划、审核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变更;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五)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对社会文物进行指导管理;负责审核全市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决定、申报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
(九)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安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指导文博社团工作。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职数2名
负责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管理和行政业务;负责文书事务、会务、信访、接待和行政诉讼及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综合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察实施;负责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负责财务工作;编制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编报全市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经费的补助预算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汇总上报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额的年度决算及月、季等报表;汇总编制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制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和党群工作。
(二)文物博物管理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档案管理;编制全市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年度保护维修工程项目计画;申报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申报工作及文物勘探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申报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文物保护技术与套用项目的计画安排和协作攻关项目;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核、申报;管理全市的社会流散、流通文物;拟定对特别珍贵文物的鉴定、抢救和回收意见;审核、管理文物及文物景点的拍摄工作;编制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画;申报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变更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单位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协调、管理全市的文物外展工作,并负责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组织全市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宣传和推广工作;承办全市文物技术专利的申报;负责文物科技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申报本市文物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
(三)安全督察科 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计画;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4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运城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