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製作规範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製作规範》为规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文书製作质量,进一步促进科学执法、规範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绩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于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製作规範
- 性质:製作规範
- 性质:山东
- 实施时间:2014年6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文书製作质量,进一步促进科学执法、规範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监察执法工作绩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範。
第二条 本规範适用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监察分局)监察执法活动中执法文书的製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法定程式,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执法时,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製作并使用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性文书。执法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合法性、规範性、处置性和宣传性等显着特点。省局机关及各监察分局监察执法人员在监察执法工作中,要根据执法目的和要求,按照监察执法计画确定的任务及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準的规定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的要求,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準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执法文书种类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5类22种标準式样。具体分类为:
笔录性文书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申请笔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调查笔录》。
决定性文书6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複查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决定书》。
通知性文书2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複议)送达收执》。
公函性文书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档案性文书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
执法文书续页1种。
第二节 执法文书编号
第六条 编号格式:(鲁)煤安监A+B+C〔年号〕第(序号)号。
第七条 编号说明:
1.A是局机关处室和监察分局的简称,其中:省局办公室为“办”、政策法规处为“政法”、科技装备处为“技装”、安全监察处为“安监”、事故调查处为“调查”、职业健康处为“职卫”、财务处为“财务”、人事培训处为“人事”和“培训”、监察室为“监察”;鲁东监察分局为“东局”、鲁中监察分局为“中局”、鲁西监察分局为“西局”、鲁南监察分局为“南局”。
2.B是指监察分局各监察室和综合室的简称。其中:监察一室为“一”、监察二室为“二”、监察三室为“三”、监察四室为“四”、综合室为“综”。
3.C是各种执法文书的简称。具体为: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为“处”字。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为“撤”字。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複查意见书》为“复”字。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为“立”字。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为“告”字。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罚”字。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複议)送达收执》为“送”字。
(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为“强”字。
(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为“建”字。
(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为“意”字。
(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为“移”字。
(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为“涉”字。
4.年号和执法文书序号均为阿拉伯数字。
5.《行政複议决定书》填写格式:(鲁)煤安监议〔年号〕第(序号)号。
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档案卷内目录、笔录性文书、案件结案报告不使用文书编号。
第三节 製作要求
第八条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电子版製作。不能使用电子版製作的,应当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製作,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範、文面整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 执法文书内容表述应当用语準确、规範、简洁。不得使用概念模糊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名称或者使用非专业称谓。
第十条 执法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填写摘要的,应当简明扼要、準确完整。要求籤名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监察执法人员都要签名,其他执法文书至少有2名(含)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签名要字迹清晰,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中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标準有关规定,应当写明全称或规範简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中需要填写“案由”的,填写格式为“单位+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在立案和调查阶段,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填写为“单位+涉嫌 +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煤矿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对于同一行政相对人一次监察发现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合併立案、调查、结案,但是要在执法文书中分别说明违法事项、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和每一违法事实所做出的具体处罚内容。
第十三条 笔录性执法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套用槓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或修改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必须押手印。通知性、决定性、公函性及档案性执法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十四条 笔录性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使用续页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执法单位行政公章,印章应当清晰、端正,骑年盖月。
第十六条 执法文书中预先设定栏目的文字填写,一般用仿宋—GB2312四号字(预留空间不够时可用仿宋—GB2312小四号字)。除特殊规定外,执法文书的字型、字号、格式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 具体执法文书的使用与製作
第一节 笔录性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笔录性执法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机构用于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必用文书,是煤矿现场安全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行政听证和複议或诉讼的原始资料。製作必须真实、準确、详尽,涉及案件关键事实部分,用法言法语、专业术语和数据表达。儘量避免出现大约、部分、个别、少数、局部、可能、不足、不全等模糊性、概括性、推测性词语。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检查证据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被检查单位名称必须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需要填写的证照号码必须清晰完整。
2.写明检查的起止日期。
3.写明现场检查的方式和检查地点。
4.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由本人签名。
5.在检查情况中要写明监察执法单位、监察依据、监察方式,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内容、範围和方法等。
6.使用执法文书续页记录,应注明总页数及页序号。页尾写“(下接续页第×页)”,续页起始行写“上承文书第×页”,正文结束应紧接正文另起一行写明“以下为空白”。
7.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採掘工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救援等专业分类,连续编号。
8.现场检查笔录製作完毕后,应当场向被检查单位宣读,被检查单位无异议的,有关负责人应在首页写明“情况属实”,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调查取证笔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记录被调查人陈述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2.如实填写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住址、电话等情况。
3.参加调查询问的监察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
4.监察执法人员要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调查事项、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5.调查询问要围绕查清事实真相,重点询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原因、过程、情节、结果等具体情况。
6.调查取证笔录採用“问”“答”的形式。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如实记录。
7.调查询问笔录製作完毕后,应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準予修改或补充。被调查人对修改的地方应当押手印确认。
8.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执法文书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 “以上笔录已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签名、注明日期并押手印。同时,被调查人还应在调查取证笔录的每一页尾部签名,并押手印。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听证会上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举行听证会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要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法人代表姓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託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委託代理事由及代理许可权。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监察执法人员。
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有委託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出示并提交委託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迴避,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对拟给予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内容。
(6)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另起一行写明“以下为空白”。
10.参加人员在对现场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笔录末章节附注明 “以上笔录已看过,和我所说一样”,笔录为一页以上的,被调查人应在每一页的尾部签名,并押手印。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申请笔录
行政複议申请笔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複议时记录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複议申请的时间、地点。
2.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单位、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
3.写明记录人姓名(签名)。
4.写明申请人申请複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机关、执法文书生效时间、执法文书编号、认定的违法事实、申请行政複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5.写明当事人申请複议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请求事项。
6.行政複议申请人核对笔录后,应当在执法文书末章节附注明 “以上笔录已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签名、注明日期,并押手印。
7.当事人书面提出行政複议申请的,可不製作行政複议申请笔录。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调查笔录
行政複议调查笔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第二节 决定性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决定性执法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做出命令、複查、立案、处罚、複议和责令等作出处理的执法文书。决定性执法文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式合法、处罚适当。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现场处理决定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给予制止或纠正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单位(人)全称、检查的起止时间。
2.写明典型违法事实、查出问题总条数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準等条款。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轻重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分别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最后写明“详见某年、某月、某日现场检查笔录”。
3.参与执法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4.被处理单位(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执法文书中签名,注明日期。
5.执法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时间与执法文书製作时间,应儘量做到一致。
6.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
7.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写明具体期限。根据不同违法事实整改的难易程度,可以指定多个整改期限。
8.责令整改的问题需要複查或委託其他部门複查的,应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中注明,并提出複查要求。受委託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文书空白处签述是否同意等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或危及矿井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达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2.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写明违法行为事实和撤出人员的範围,撤离位置(地点)。
4.写明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恢复撤出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5.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在执法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6.参与监察的执法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複查意见书
複查意见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煤矿限期整改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时,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複查,以及落实事故批覆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被複查单位全称、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
2.写明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隐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内容及执法文书编号。
3.注明複查是“应你单位申请”或者是“现场整改期届满”。
4.写明对整改複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複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5.被複查单位负责人在“被複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複查意见”,签署姓名和日期。
6.参与监察执法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需要立案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複议案件履行立案决定手续时使用的内部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的编号、案由。
2.写明案情摘要。主要为:
(1)案件来源。监察执法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民众举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接受移送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等。
(2)违法事实。监察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写明监察单位、人员、监察方式、何地点发现的违法事实,拟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说明拟被调查人的姓名职务等;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接受移送的案件,写明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写明调查情况;安全事故案件,简明扼要描述事故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
3.有相关证据材料的,附在执法文书之后,一併呈送审批。
4.承办人意见,写明申请立案,承办人必须本人签名。
5.监察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签名并注明时间。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2.写明违法事实。当事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全称或规範简称及具体的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範简称或全称及具体法律责任条款。
3.多种行政处罚需要共用同一份执法文书时,违法事实、所违反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罚款数额要按顺序相互对应,不得交叉列出。罚款数额应大写。
4.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为罚款的,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处罚决定为其他种类的,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的具体方式、期限。
5.写明受理行政複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6.一个案件中既要对单位又要对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的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複议决定书
行政複议决定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行政複议案件经审理后,作出複议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申请人的全称或姓名、申请的时间。
2.按照以下要求写明作出的行政複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複议时一併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节 通知性执法文书
第十九条 通知性执法文书,是指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过程中,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式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单位全称或者当事人姓名、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範简称或全称及具体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範简称或全称及具体法律责任条款。
3.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应大写。
4.告知当事人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组织听证的,写明单位名称。
5.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籤署意见并签名;告知人员不少于2名监察执法人员并签名。
6.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单位的联繫人、联繫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并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
7.行政相对人为个人,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通知到每个违法行为人。
8.同一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应当相对应。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送达收执
行政处罚送达收执,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複议决定书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名称、文号和详细地址。
2.写明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託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
3.受送达人(单位)收到文书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4.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应不少于2名监察执法人员送达,并本人签名。文书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
5.留置送达时,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执法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6.行政相对人为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分别送达收执。
第四节 公函性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公函性执法文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主管部门通报监察情况、移送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对发现的煤矿重点、难点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集团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
移送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行为超出管辖许可权,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被移送单位全称。
2.写明当事人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己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明确执法主体;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3.明确处理结果应该函告的单位地址、邮编、联繫人、电话等。
4.可以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原件一併移送,也可以移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盖行政公章的複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5.移送案件原则上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
6.送案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注明时间。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申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写明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行政处罚内容或複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内容或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内容。
4.写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具体日期、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和项目。
5.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相关执法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并明确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文书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
6.申请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7. 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在结案报告中要记明情况。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就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下达执法文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
2.提出的管理建议要使用附属档案。
3.写明地方人民政府对执法文书落实和处理意见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签发人、送件人和地方人民政府收件人分别签名。
5.对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煤矿安全日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要求有高度,并且是地方人民政府职权範围内的事项。
6.执法文书语言表述準确、顺畅、简练,语气要适度,忌用命令语句。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
(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实施监察职权时,针对有关管理问题向主管部门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提出监察意见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写明文书编号、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
2.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3.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特侦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4.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5.可以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原件一併移送,也可以移送加盖执法机关行政公章的複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6.送案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并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公章。
第五节 档案性执法文书
第二十一条 档案性执法文书,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整理归档而製作的执法文书。
第二十二条 执法文书归档採用“一矿一档”、“ 一案一卷”的管理模式。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执法文书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複印件。 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其他执法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卷,但应建立案件目录。
第二十三条 经过複议或诉讼程式的案件,应建立专门档案,将执法过程和複议、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执法文书纳入。
执法文书应定期归档,及时整理,将执法文书档案分类保存,并建立案卷目录。执法文书档案按长期档案保存。档案管理应当符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整理操作规範(试行)》(鲁煤安监办字〔2011〕139号)文的有关规定。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
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是指行政案件处理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填写案由、处理结果,分项写明处罚的方式及结果。
2.写明案件办理的起止日期,即立案和结案时间。
3.写明执法文书的件数和页数、归档号和归档日期。
4.至少2名承办人签字。
5.写明案卷保存期限。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
档案卷内目录,是指案件处理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使用的执法文书。製作要求:
1.整个案卷中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放在案卷第一个位置,卷内目录放在第二个位置,此2份执法文书不编页码,其他执法文书按执法程式的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2.档案原编号要写明执法文书的编号、製作日期,名称。
3.写明每个执法文书在案卷中的起止页码,页码应当按执法文书的前后顺序统一编写,并标在每页的右上角。
4.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结案报告,是指案件处理终结后,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并总结。
1.提交结案报告的範围
(1)监察执法中确立的案件。
(2)民众举报的案件。
(3)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
(4)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
(5)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6)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案件。
(7)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8)有重大影响的複议案件。
(9)涉外案件。
(10)其他立案的案件。
2.製作要求
(1)题目写明“XX案”,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及联繫电话,是个人的写明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繫电话等。
(3)写明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取证、收集的相关证据和所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针对本案所进行的诸如听证、集体研究审理的情况和行政处罚内容、处罚要点,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等。“相关证据”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4)承办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注明时间。
(5)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批审核意见并签名、注明时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範与法律、法规、规章、标準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範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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