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在1991.12.31由化工部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颁布单位:化工部
- 颁布时间:1991.12.31
- 实施时间:1991.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审会),部评审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审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範围是自然科学套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套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採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套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製造;化工标準、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套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单位和个人) 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2000元
软科学研究、套用基础研究,化工标準、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
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
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式:
(一)申报程式。
(1)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可直接申报;
(2)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亦可直接申报;
(3)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非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方可申报。
(二)审批程式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两级评审制,一级为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一级为部评审会複审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对我国化工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经部评审会推荐,报部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
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在部评审会複审、核准前予以公布,广泛徵求意见。争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协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审会裁决。经部评审会複审、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化学工业部颁布、授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複发放。奖金的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
第二章 奖励範围、评审标準
第十条 部评审会下设7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範围如下:
(一)第一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基本有机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胶製品、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学、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第二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无机化工、化学矿山、化学肥料、化工设备、化学工程、计算机套用、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安全防腐技术和设备。
(三)新型材料评审组:负责评审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军转民或民用化工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等。
(四)设计、施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工程建设标準化,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及器具等。
(五)标準、计量评审组:负责评审国家及专业标準的研究,计量基準和标準的研究,标準物质的研究,计量及标準的检测技术和测试仪器等新产品的研製。
(六)科技情报评审组:负责评审情报(档案)的蒐集加工及开发利用,情报(档案)的分析和研究、情报(档案)传递与服务、情报(档案)的保护技术、情报(档案)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七)套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评审组:负责评审阐明自然现象、特徵、规律及其内在的联繫,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套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对申请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部评审会按下列三个标準进行综合: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複杂程度;
(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套用程度、作用意义;
(三)经济社会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间接或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综合评定。
特等奖项目,应是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非常大,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套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等),必须同时具备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具有显着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套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在推广套用已有的先进技术中,推广难度较大或推广措施有创新,在化工行业中有一定推广面,产品数量能够部分或全部满足化工需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製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中,採用新技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在上述工程建设、设备研製和企业改造中创造性的採用新技术,从整体上超过了原有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製周期、节约投资或原材料、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明显作用,并取得显着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套用国外先进技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即对引进的技术能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条件有重大的创新和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水平,经过开发套用已部分或全部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化工标準、计量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即在制定具有先进水平的产品标準,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标準和难度较大的方法标準(计量)的研究中,採用国际标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採用先进的测试方法,对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科学管理,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着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六)在化工科技情报与档案的蒐集加工、开发利用、分析研究和传递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即在科学决策、科技发展、生产建设活动中,情报与档案的研究工作对化工行业提出独到的见解、充分的论据、全面準确的数据,并能够套用科学的方法,定性或定量的进行分析,经实践证明具有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七)在套用基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好的效果。即在探索自然规律和发现新的研究方法或在化工某一专业领域中提出新的见解,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等工作起开拓作用,对发展化工技术具有指导意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八)在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有指导意义。即在研究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科技体制改革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总结科技管理经验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方法或技术,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被套用单位採纳后有明显效果或取得综合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符合下列相应的具体要求:
(一)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的鉴定办法进行鉴定,并套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指标先进,性能稳定可靠,取得使用单位的合格证明。其中凡属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新成果除完成中试外,还应完成工业性试生产;凡能形成产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经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工程项目,如施工、设计等项目,除应进行验收鉴定外,还须有套用于实践的证明,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套用基础研究、科技情报、档案、化工标準、计量等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正式颁布的标準文本外,还须有套用于实践的证明。
(二)部科技进步奖每年申报、评定一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按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和报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过的项目;在其它省市、部、委登记过的项目,应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成果处备案。
(三)申报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由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并按贡献大小,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凡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
(四)重大项目申请奖励时,原则上应整体申报。若其中某一子项除适应于本项目外,还可广泛套用于其他领域,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徵得总项目主持单位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奖励;在整体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何时申报或获得过何种奖励,在该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
申报项目的某些关键技术或装备如属从国外引进,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内容。
(五)凡已获得过国家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若获奖项目又有实质性的改进或创新时可以重新申报,但评审时主要考查其改进或创新部分;若项目获奖后又做了大量推广套用工作,实践证明在推广套用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作为推广套用项目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
(六)凡属军民通用或军转民的项目,按民用项目申报,国防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向国防部门申报。
(七)凡历年来申报过部级科技进步奖而未获奖的项目,如没有新的突破或创新,一律不得重新申报。
(八)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或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系第一作者(已回国),产权属我国所有,又符合《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按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九)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的内容相近的科技成果,分别申报部级奖时,原则上择优进行奖励;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则合併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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