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 第二章:奖励的设定和範围
-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套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
第五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準予登记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统一製作的《自贡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的设定和範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等级设定。
(一)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二)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九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特等奖无合适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对自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十一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自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对自贡市经济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是通过技术评价,并在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对推荐人选、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选奖励按《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按《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及奖金。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华侨、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套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自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