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水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天水市科技功臣奖
(二)天水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天水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天水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设立天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市科技功臣奖授予我市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在本市近三年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引进、推广套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规模效益,在本市近三年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三)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1人,可以空缺。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製、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科技创新点突出,经实施在我市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套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促进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範、带动作用,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标準、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在我市取得的重大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了显着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市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套用中取得显着效果的;
(五)外省、市组织和个人与我市在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
第十条 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着的主要作者。
第十一条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製、开发、套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涉及全市範围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协作单位在推广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者,也可独立申报奖励,但须徵得项目牵头单位的同意。
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有县乡科技人员参与的农业科技示範推广候选项目,县乡科技人员应占项目人数的50%以上。
第十三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第十四条已获得技术开发类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扩大产业化规模和经济效益上有较大幅度提高者,可以继续申报推广类科技进步奖,但申报时间须在上次获奖时间一年后,在核算推广规模及经济效益时应扣除上次获奖的内容。
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功臣奖、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
市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功臣奖的初评,提出获奖候选人建议。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各自学科(专业)範围的三等奖项目的评选,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一、二等奖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后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条市科技功臣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科技管理机构;
(三)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二十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二十一条凡存在智慧财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式重新推荐。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天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