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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是一部政府法规,发布于本溪市。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地点:本溪市
  • 实施:发布之日
  • 属性:管理条例
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存在智慧财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係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个奖项。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种类和评审标準
(一)“技术创新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学科取得突破性进展,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及其科学技术工作者。
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研攻关、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中 ,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以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2.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已形成批量生产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实缴税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单项核算不亏损的项目;
3.在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生产中,推广套用的主要农作物、畜禽新品种及先进生产技术,其推广套用覆盖面达60%以上,单项作物增产达10%以上,单项畜禽及产品增产达5%以上的项目;
4.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形成批量生产规模,一个财政年度实缴税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单项核算不亏损的项目;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套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準、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图书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广。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3.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套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製、开发、投产、推广套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个。获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套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2.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有较强的示範、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最佳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评定标準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率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最佳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创造了显着经济效益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创造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套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範围内套用,取得了显着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範围内套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的设定和组成人员产生。根据《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设立市政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会),作为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的评审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各专业评审组的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4 人,秘书长1人,委员15~19人。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2.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标準;
3.审定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领导各评审组工作;
4.评定市技术创新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核准专业评审组评定的三等奖。决定年度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和授奖名额;
5.对有实质性争议的奖励项目进行终裁;
6.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长由市评审会委员兼任,评审组一般由5至10人组成。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推荐情况,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具备资格的专家作为专业评审组的成员。科技成果评审可以聘请市外专家,採取网上评审或异地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任务:对本专业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项目,提交市评审会核准。向市评审会推荐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向市评审会提出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程式。申报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申报材料,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申报科学技术奖所需材料如下:
1.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提交鉴定的全套技术档案;
4.由财税部门核准并盖章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农业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由县、区推广部门出具);
5.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登记表。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专业评审组评定办法:
1.专业评审组对基层申报的项目先进行定性审查,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确定一至二名主审员进行重点审查后向评审组汇报,然后根据评奖标準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调项目负责人到场答辩。
2.在定性审查的基础上 ,从申报项目中剔除不符合评奖条件的项目,余下的项目作为参加评奖项目,在此程式中意见不一致的,可採取投票表决,超过半数有效。
3.参加评奖项目,採取各评审员定量评分的形式从高分到低分评定奖励和推荐等级,奖励项目数和参加评奖项目数一般採取差额。
第十六条 市评审会评定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以及核准三等奖办法:
1.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在评审组推荐的项目中由市评审会成员投票产生。在投票之前,凡推荐的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向全体评审就其项目进行答辩;推荐的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一般由评审组组长向全体评审汇报项目推荐理由,然后逐项进行评议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
2.评审会议应当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表决採取记名投票方式。
4.技术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二等奖,二等奖没有通过的自动落为三等奖,三等奖由专业评审组提出获奖项目名单,由奖励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迴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会和评审组成员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只对市评审会负责。在评审项目时,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準,秉公办事,遵守评审会纪律,不得向评审会和评审组成员以外的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事宜,要为评审项目保守技术秘密。
评奖项目如属评审会或评审组成员参加完成者,则该成员在评审时迴避,不参加投票和评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
经市评审会评定和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市评审会公开发布。凡对项目的真实性,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有争议的,均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书。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籤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一般情况下,仅对授奖等级有意见者,不能作为异议处理。凡涉及授奖项目实质性问题的异议需阐述清楚异议的理由,并提供书面证实材料,市评审会将异议书转交该项目初审单位在限期内提出书面答覆和处理意见,评审会将根据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终审裁决。
第十九条 评审经费列支渠道、奖励等级及奖金数额。
市评审办公室根据评选结果,结合异议期间的反馈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1.市“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创新奖”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2.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评审、公示、异地评审旅差费、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培训、奖励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等费用纳入科三经费预算。
3.“技术创新奖”按项目实际情况,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5-10万元奖金。“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个。
4.“科技进步奖”等级和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溪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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