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条例
证券条例是为规範香港证券业的制定的法律法规。于1974年2月13日颁布,3月1日起生效,其后于1976年、1978年、1981年、1985年、1986年和1989年多次进行修订,现行的《证券条例》是1989年的修订本。1989年以前,香港证券业监管架构及监管体系由该条例规定建立,包括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监理专员及其办事处,并规定其职能、责任和权力。
1989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颁布后,原有的监管架构及监管体系被新确立的监管架构及监管体系所取代。1989年新修订的《证券条例》对证券市场运作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证券交易及投资谘询业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证监会可在谘询联交所后,制定与上市及市场运作有关的规则; ②禁止任何人未经认可经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也不得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任何证券交易; ③交易商、投资顾问及其代表须向证监会注册才可在香港经营证券交易或投资顾问业务; ④设立赔偿基金,使因经纪失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可获得赔偿; ⑤禁止各种不正当的交易活动,如沽空、做假市、内幕交易等; ⑥成立风纪股长会,对证券业内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 ⑦容许证监会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关闭交易所,但关闭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