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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

1、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画,以及水水联运货物,承运人应将确认的下月的月度运输契约,于当月28日以前通知託运人。

2、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按契约订明的时间、地点,调派适航、适载的船舶装运,并备妥护货物料,但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由託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
  • 性质:运输承运人
  • 属性:水路货物
  • 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等候

3、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定。
4、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5、在装船时,承运人应当按货物运单验收货物。如发现货物与运单记载事项不符,承运人应会同託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
6、承运人对大宗散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不具备适应连续、快速作业的法定计量手段时,应在保证货运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发生重量溢短时,运输费用互不退补。
经商得託运人同意,对同一船(舱)装运同品种、不同收货人的散装货物,承运人按各收货人运量比例分劈交付。
7、承运人对收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不能分清货主的,应按《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及《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处理。
8、承运人应按约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港。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①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②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③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④等候通过船闸;
⑤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滞延时间,应按每项实际滞延时间加总计算,不足一天的进整为一天。
9、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船)通知。
到货(船)通知的时间,信函通知的,以发出邮戳为準;电传通知的,以发出时间为準;电话通知的,以邮电部门电话记录时间为準。
10、货物运抵到达港后,承运人在收货人未签订卸货作业契约情况下,可以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11、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检验运单(提货凭证),核对有关证件,发现货损、货差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义务

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託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3、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託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複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託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複查、準确计费;
4、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5、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6、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7、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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