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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的许可、登记行政许可的内容是指: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现状:取消

项目背景

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组织机构

行政许可的实施许可权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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