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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货物)凭单

保证金(货物)凭单

保证金(货物)凭单指税务机关向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临时收款收据。它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徵收管理使用的一种管理凭证,不得作为纳税凭证。根据《税收征管条例》规定,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到货报验或进场登记后,为了防止偷税、逃税和正确计算其销售应纳税款,可以责成其在商品实现销售以前,提供纳税保证人,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

税务检查站对未持有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或使用不合规定的凭证以及证货不符的固定工商企业运销应税产品时,也可採取暂收纳税保证金或其他保证手续,限期补办合法凭证。保证金 (货物) 凭单分纳税保证金 (现金) 收据和纳税保证金 (实物) 收据两种。保证金收取的现金数额和作保的货物数量,应以纳税人生产经营运销商品、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当地当天市场价格为依据酌加一定比例。一般对鲜活商品、易霉烂变质商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宜作保。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照章纳税后,纳税保证金或货物应予退还,并收回收据。逾期不办理纳税清算的,税务机关有权将其纳税保证金或货物变卖后所得价款抵缴税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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