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财团
自由财团又称“自由财产”。破产宣告后不依破产程式分配,仍保留为破产人所有,由其独立管理处分的财产,即破产财团以外的破产人财产。自由财团通常包括专属破产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及禁止扣押的财产,如破产人因受人扶养权利而得到的财产权,因身体、名誉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权,破产人及其家属一定期间的生活费,必要的生活用品、职业工具等。
自由财团主要是基于社会政策而为破产人保留的。此外,在对破产宣告域外效力采属地主义时,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对破产财团範围采固定主义时,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后所得财产,也具有自由财产的性质。自由财团仅在破产人为自然人时存在,法人破产后即告消灭,无保留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