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bill (Sea waybill) 运单(海运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the U.K.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U.K. 1992 c. 50)第1(3)条将海运单定义为:“海运单是指任何不是提单但是是:海运单总保函
1、包含或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货物收据;
2、确定了承运人根据该海上货物运输契约应对其交付货物的人,的一份单据。”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不可流通的收据。它明确地批注着“不可流通”。它通常于正常的货柜贸易的航运中在託运人同意不坚持要求籤发可流通的提单时使用。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因此託运货物的交付,不是通过单据的提示,而是由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自己确定的,收货人可以是运单上记名的人,也可以是根据运单条款由託运人指明的人,运单还可以规定改变收货人身份的条款。通常只给託运人签发一份正本运单。儘管它不是一份权利凭证,但它是一份运输契约。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可以因为运单的条款而得以适用于运单,而也可能因为当运单用于普通的商业运输时,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6条并不将运单排除于规则适用範围之外。在货物通常比单据更早到达的快速航运中,使用运单就十分有利。而当託运人和收货人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分支机构以及无需严格的银行单据的出示时,使用运单也很有用。在大型长期的交易中,当航运仅是託运人和收货人间主要长期和可靠的协定的一部分时,也会使用运单。总的来说,只要在单据交换时无需提供融资(例如开放式帐户交易,open account sale),就可使用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