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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指南

白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指南

白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是由劳动就业中心受理。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国务院令〔1999〕258号)
2、《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12月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7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4、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12月1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是指:1、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的;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契约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複印件1份;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係证明(内容含有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业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係时间);
3、个人档案(含劳动契约);
4、《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失业保险费交费清单;
5、个人近期免冠正面相片3张;
6、建设银行澄迈支行办理的存摺。

办理程式

1、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係之日起60日内,携带以上材料到失业保险视窗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不予受理)。
2、视窗经办人员即时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领者。
3、符合申领条件者,在指定时限核心定失业保险金髮放标準和期限,并把失业保险金逐月拨付到申领者个人存摺。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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