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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是格尔木市发布的政府法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格尔木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格尔木市政府
  • 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格尔木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困难民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扶贫帮困临时救助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积极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格尔木市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各行委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救助资金;检查指导临时救助工作;听取临时救助办公室工作汇报,并作具体安排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发放、财务帐目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修改本办法。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及时向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同时,研究、调查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市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研究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範围

第七条 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解决其维持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措施。
第八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且无法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人员。

第四章 救助方式与救助标準

第九条 临时救助一般採取现金救助方式,也可採取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救助标準分为五类:
(一)因突发性、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困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
(三)因患慢性病,需长期医治,且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四)城乡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子女考入高等院校,家庭无法承担学费及生活费用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但已享受计生、工会、教育、残联、就业等部门救助的,不再纳入救助範围;
(五)其他需救助的困难人员,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条 凡需救助的对象,只享受一次救助,不得重複救助。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式

第十一条 需要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按照户主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各行委覆核、统一上报市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式办理。市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需填写《格尔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报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困难原因证明(困难原因证明要由救助对象家庭的户主提出、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或村、牧委会调查核实盖章,方可有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每年30万元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捆绑使用,年底按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拨付,总数控制,今后逐年递增。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设临时救助资金专门账户,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底将全年救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救援。
第十六条 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办法或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不在救助範围内。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救助;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不予救
(三)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救助;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採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对情节严重、造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不予救助。
第十八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範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造成困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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