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和田地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发布编号:〔2011〕211号
和田地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和田地区城乡困难民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城乡困难民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1〕211号),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临时救助管理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二)地区民政局负责地直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地区财政局负责地直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市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临时救助,要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对象範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範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标準及审批许可权
临时救助标準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原因、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事由临时救助标準应当统一。
(一)医疗救助
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
在二级医院(县市)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在二级医院(地区)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在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它地州及自治区外其它省市区)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
申请医疗救助的当事人,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複印件:①《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证》;②《出院结算发票》;③住院费用明细表;④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单据。
(二)就学救助
就学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7000元。
申请就学救助的,当年入学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已入学一年后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在学校享受相关专项救助政策的证明。
(三)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救助资金一次在5000元以内的由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临时救助程式
(一)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予以审查公示后,报地区民政部门複查核实,办理有关救助手续予以救助。
(二)各县市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收入证明及下岗、失业、无业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式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五)经审批后,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採取实物救助。
(六)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第五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地区及各县市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当地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自治区财政补助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帐面结余资金等渠道筹集。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一)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採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各级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临时救助。
(三)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和占用、挪用、贪污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和主管机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放临时救助钱物时,严禁向被救助人搭车收费,或变相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也不得以沖抵帐款或欠帐为由扣发临时救助钱物。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和田地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和地城扶办字〔2005〕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临时救助管理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二)地区民政局负责地直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地区财政局负责地直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市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临时救助,要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对象範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範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标準及审批许可权
临时救助标準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原因、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事由临时救助标準应当统一。
(一)医疗救助
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及未定级医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
在二级医院(县市)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在二级医院(地区)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在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它地州及自治区外其它省市区)治疗的,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
申请医疗救助的当事人,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複印件:①《疾病诊断书》或《出院证》;②《出院结算发票》;③住院费用明细表;④社保或新农合报销单据。
(二)就学救助
就学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7000元。
申请就学救助的,当年入学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已入学一年后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未在学校享受相关专项救助政策的证明。
(三)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救助资金一次在5000元以内的由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临时救助程式
(一)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救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及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予以审查公示后,报地区民政部门複查核实,办理有关救助手续予以救助。
(二)各县市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收入证明及下岗、失业、无业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给予救助。
(三)临时救助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式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五)经审批后,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採取实物救助。
(六)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第五条 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地区及各县市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当地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自治区财政补助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帐面结余资金等渠道筹集。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一)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採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各级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临时救助。
(三)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和占用、挪用、贪污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上级纪检、监察、审计和主管机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放临时救助钱物时,严禁向被救助人搭车收费,或变相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也不得以沖抵帐款或欠帐为由扣发临时救助钱物。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和田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和田地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和地城扶办字〔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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