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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试行)

天柱县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试行)

天柱县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 (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切实保障村改居农业转移人口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民政保障配套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07号)档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村改居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保证村改居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中关于“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规定,结合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的相关规定,对户籍属城镇区域内的村改居人口,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通过入户核查、家庭经济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公示等程式后,符合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範围。
(二)持有原村改居居住证并在居住地连续生活满一年以上,并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且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困难家庭,经居住地所在村改居的居委、派出所出具连续居住证明的,可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收入核查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乡镇(街道)城镇规划区内村改居的农村低保户,以及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农村低保户,通过所在(或迁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重新核实收入,审核确定补差金额后,直接审批转为城市低保户。
(四)乡镇(街道)城镇规划区内村改居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农村特困人员,由所在(或迁入)乡镇(街道)审核,直接审批转为城镇特困人员。
(五)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村改居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六)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村改居后次年开始执行城镇标準。
三、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的民政保障对象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二)结合工作实际,採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民政保障工作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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