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文明发帖案
2011年11月20日,江苏淮安网民、涟水县法律工作者卜延兵因在网路上监督交警管理工作引发斗贴并“涉嫌用语不当”,被公安机关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行政治安处罚。由“不文明发帖”导致行政拘留、当事人起诉公安机关及法院承诺网路直播庭审等热眼元素齐聚,一度引发当地网民的强烈关注,最终以原告卜延兵与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争议已妥善解决而撤诉收场。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多起“因言获罪”案被舆论围剿和官方纠错后的今天,一出民不与官斗型的压轴戏意外上演,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不文明发帖案
- 时间:2011年11月20日
- 审理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
- 主人公:卜延兵
开庭
2012年2月23日下午2点30分,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涟水市民卜延兵诉涟水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该案系因“不文明发帖”导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度引发当地网民的强烈关注。
开庭前,原告涟水网民卜延兵在《淮水安澜》网站再次用“安东一怪”网名发帖预告开庭情况,期待博得支持。22日上午,被淮安中院指定审理该案的淮阴区法院,通过网路公布了将此案庭审过程进行网路直播的决定,法院表示,网友可以藉助网路平台旁听案件的庭审实况并参与监督讨论。
2011年11月20日,涟水网民“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网站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涉嫌用语不当引发争议。24日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5日,确认“安东一怪”系原告卜延兵在淮水安澜网注册的网名,并认为该帖内容辱骂交巡警大队领导,经向原告卜延兵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依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卜延兵不服,于2012年1月9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将此案提审或者异地审理。1月18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2月13日淮阴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斗帖
2011年11月20日,涟水网民“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网站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内容为:“晚上在涟水县城开车,不开近光灯,不会灯,开着氙气大灯,让人一点看不清路面情况!我真的不知道,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 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弄的现在好多机车也装了那氙气大灯,你妈眼瞎得了吗? **,晚上乱停车,你都有人拍照罚款,那灯你就没人管?”
不到一分钟,涟水县纪委网路发言人即回帖“安东一怪网友,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将在了解情况后回复,另,请你注意文明用语。”并接着发帖“阳光纪检欢迎广大网友如实反映问题,你的问题我们会关注,请楼主不要重複发帖的同时,注意语言文明”。
“安东一怪”随即再次发帖“主要是气愤,晚上实在没法开车,只看到骑摩托到处拍照的人,没有看到纠正违章的人,假如换成是你,你怎幺想法 ?当然了,你是官员,你是坐车人,不是开车人,不是开车人,当然不了解开车人的苦处了!”
该网帖瞬间引起了3000多网友的强烈关注,11月23日,涟水县公安局对“安东一怪”反映的问题发帖回复表示,“交巡警大队将採取严查严管的方法,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三超一疲劳”专项整治行动和查处酒后驾驶等行动,加大对氙气大灯的查处力度”。
审后
24日下午,淮阴区法院发出了致网友公开信,期望网友理解支持法院工作,耐心等待法院公正判决。
《淮阴区人民法院致网友公开信》
各位网友:
2012年2月23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卜延兵诉涟水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同时通过淮水安澜“阳光纪检”版块进行网路直播,在此谨向关注、支持法院工作的广大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对暂未能实现视频直播向广大网友表示歉意。
鑒于网友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我院经慎重研究,决定通过网路直播案件庭审,本意是公开司法,将审判工作置于广大网友的阳光监督之下,对案件本身无任何倾向。不久,我院将对该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包括网路在内的多种渠道公布判决结果,竭诚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监督。
然而,通观直播过程及后续网民跟帖情况,我们发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现象。如个别网民採取谩骂、侮辱、攻击性言词,质疑法院,干扰庭审,混淆视听,不仅污染了网路环境,也破坏了淮安人形象。对此类行为,我们深表沉痛。相信这样的行为也是广大正义的网友所不齿、所不愿见的。
淮安文明靠大家。在此,我们倡议广大网友文明上网,反对辱骂和不文明的网路发言,自觉抵制利用网路诋毁攻击行为,共同维护淮安人的文明形象,共建健康、文明的网路环境。
谢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来论
这个案件令不少网友感到吃惊,不敢相信在彭水诗案、稷山文案、王帅帖案等多起“因言获罪”案被舆论“围剿”和官方纠错后的今天,还会出现执法机关严厉打压网民言论的“暴力”执法事件,一两句国骂和呼吁“做点人事”竟然换来拘留9天的行政处罚,滥用执法权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就法律而言,“公然侮辱他人”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个人,而决不是像“官员”这样的群体,即使前面加上某个单位或机构名称,也不能认定为“公然侮辱”了某个具体人,因而网友发帖中的“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是不能被“对号入座”到个人身上的,而这个“群体”在法律上不享有“人格”,所以根本谈不上“被公然侮辱”。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对网友的处罚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退一步讲,将网友的两句国骂和一句“做点人事”算作“公然侮辱”行为的话,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也是处罚畸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因为该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仅凭网友的一个言词并不激烈的帖子就处以9日行政拘留,几乎是按照法律规定“顶格”处罚了,其中的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嫌疑显而易见。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指出“网路问政要允许人民民众骂娘”。也就是说,要允许百姓激动甚至发火,不要动不动就小题大做。具体到“涟水帖案”中,网友可以激动,执法不能滥权。
撤诉
3月12日,原告卜延兵以与被告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淮阴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经合议庭询问,原告表示系自愿申请撤诉。19日,合议庭再次徵询意见,卜延兵仍坚持撤诉申请;20日,淮阴区法院依据规定作出裁定,準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