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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纵横法律网治安管理解读专题提供专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 外文名:无
  • 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内容:以口头方式,杨言实施防火

裁量标準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以口头方式,杨言实施防火,影响範围较小的;
(2)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的;
罚款基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的。
罚款基準: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为

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本类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类行为并非没有程度的要求,除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客观上还要求该行为达到了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的程度。本类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的动机则各种各样,如有的人是因为个人的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实施,有的是出于对他人的仇视而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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