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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经2016年12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8日
  • 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发布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林 铎
2016年12月28日

政策全文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準编制。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準的产品。
第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动脚踏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脚踏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脚踏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 电动脚踏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採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脚踏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脚踏车生产者、销售者採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脚踏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委託他人代为办理车辆相关登记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委託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监製。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支。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程式、需要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材料示範文本等向社会公布,简化办理程式,为民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十九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脚踏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範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範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不得醉酒后驾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二十四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定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为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準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脚踏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其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临时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为加强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划定了13种行为驾驶者须遵循,其中包括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驾及逆行。
禁止拼装电动车上路
《办法》明确,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準的产品。
禁止以下行为:拼装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其他更改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等。鼓励电动脚踏车生产者、销售者採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脚踏车。
严禁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
《办法》强调,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据要求,申请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定车辆停放场地。
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醉驾、逆行
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脚踏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範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範围内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醉酒后驾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22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以甘肃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即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甘肃省电动脚踏车数量增长迅速,已超过200万辆。由于总量大,且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14年全省发生涉及电动脚踏车的一般程式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0起,死亡141人,受伤523人;2015年545起,死亡169人,受伤619人;2016年720起,死亡151人,受伤834人,呈逐年上升的势头,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残疾人出行工具的机动轮椅车,也面临相应的管理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够完全解决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此,甘肃省政府坚持立法规定,强调部门联动,从省情出发,制定出台了《办法》,确定了甘肃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对保障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办法》的管理範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同时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类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统领,工信、公安、质监、工商各负其责、严格监管、联动执法。
《办法》规定,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準的产品。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脚踏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7月1日起,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或者委託代理人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驾驶电动脚踏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脚踏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範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範围内通行。同时,《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脚踏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重申,对部分常见、多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列示,以规範驾驶人行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脚踏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办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登记工作为基础,加大对“两类非机动车”路面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交通秩序整治,严格查处“两类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占道等违法行为。甘肃省公安厅确定今年7至12月为集中登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提醒、告知、督促等为主要执法手段,推动登记工作全面开展。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全省“两类非机动车”登记工作,甘肃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登记规定、工作规範等配套管理制度,确定了全省统一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两类非机动车”登记,为便利民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託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交管站等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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