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民政局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兴城市民政局
- 地点:兴城市
- 属性:非盈利
- 性质:职能部门
主要职能
2、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光荣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和全市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查实、统计和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城乡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工作,指导和帮助改善农村敬老院工作;负责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5、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管理分配省级和市级下拨的保障金;审核全市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差标準,定期核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
6、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7、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规範行业管理。
8、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与比邻县际边界的勘界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本市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以及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9、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认定审核;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福利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负责在全市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11、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2、负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13、负责协调、指导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权益;指导、督促和检查城乡老龄工作。
14、承办兴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社会救济科: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互助活动;负责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城市低保科:拟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低保资金年度用款列支计画;督促检查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低保资金的申报、筹集、发放;指导、推广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网路化、社会化和动态化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及与低保工作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优抚安置科: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指导市军供站和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社会事务科: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指导城乡收养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準;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巨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划地名科: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毗邻县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定和管理地名标誌,推行、公布标準地名的使用;负责标準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地名档案。
兴城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军休干部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兴城市救助管理站:承担城区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
兴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繫、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承办葫芦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兴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贯彻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审批婚姻服务机构;承办婚姻登记政策谘询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殡葬管理所:负责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行改革,做好实行火葬的工作,承担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