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
根据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6)143号)档案,及《关于提高合肥市五保对象供养标準的通知》(合民(2016)46号)档案精神,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面提升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区农村五保户做到应保尽保。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範围。具有我区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準。2016年,我区五保年供养标準提高到9012元/人/年。比去年提高492元/人/年,增长6%。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準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沖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式。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託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经覆核,对年龄偏大和成年重度残疾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委託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办理供养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各地应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覆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死亡的,村(社区)应当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待遇。
2、供养对象实行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资料库并负责基础信息资料库的日常管理。
四、强化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包保责任。
为妥善照料农村散居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统一建立和完善农村散居五保户包保责任制和以乡镇敬老院为依託的五保供养服务网路。具体办法是:开展农村散居五保100%调查,调查五保对象是否愿意集中供养,并承诺在敬老院现有床位保障能力的基础上,随时可以申请入住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愿进则进(传染病及精神病患者除外);出院自由,履行手续。对不愿入住的五保对象,本着就近和便于日常照料的原则,并在徵求五保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各村(社区)委会要落实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包保责任人,定期走访、看望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五、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资金管理。
五保供养资金是五保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区财政局对五保供养经费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农村散居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集中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月发放。
六、进一步加大对敬老院管护的日常督导力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健全敬老院正常运转长效机制,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规範日常管护,突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敬老院院民的基本权益。
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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