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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準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部门职责
  • 第三章 :低保标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準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
(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下拨低保救助金;
(三)对各镇(街)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七条 镇(街)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的低保审批工作;
(二)按时编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发放低保救助金;
(三)查处低保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对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第八条 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村(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初审;
(二)在村(居)务公布栏对低保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三)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定期核实;
(四)协助调查骗取、冒领低保金的违规行为,并负责追回骗取、冒领的低保金;
(五)负责本辖区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低保标準;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低保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低保救助金的预算进行审核,按用款计画保证拨付;
(四)会同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救助金通过银行拨付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五)检查、监督低保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低保救助金财务制度。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工作和提供低保对象的就业登记情况。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画生育部门负责审核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对象计画生育情况。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低保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供排水、供电、供气、电信、广播电视、殡葬等其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低保家庭和低保对象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等优惠。
第十五条 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社保、房管、东莞调查队、物价、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工作,为民政部门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协助民政部门解决低保制度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低保标準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标準,是指政府为帮助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助标準。
第十七条 根据本市低保标準自然增长机制,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政增长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东莞调查队、市物价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以及市、镇(街)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低保标準作出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準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城乡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準的城乡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準的城乡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準的城乡居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係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市、镇(街)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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