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11日发布,自2007年08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基本介绍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1日
  •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1日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减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姦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姦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併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覆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fendou34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