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保险附加险,适应于家庭财产。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
- 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对象:家庭财产
- 类型:保险附加险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室内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
第三条主险契约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标的第四条投保人可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标的範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三)入室抢劫。
保险金额第六条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人僱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保险单中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抢造成的损失;(二)由于门窗未锁、窗外钩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90天后仍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主险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爆裂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管道爆裂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
第三条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标的第四条投保人可在主险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约定的保险标的範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室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二)相邻住户室内的管道爆裂、渗漏。
保险金额第六条本附加险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管道试水、试压;(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第八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
第三条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保险标的第四条在主险约定的保险标的範围内的家用电器(包括携带型家用电器)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供电电压或供电频率异常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六条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七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释义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契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供电电压:是指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定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第三条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标的第四条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房屋所安装的门窗玻璃、玻璃屋顶,以及房屋室内固定在家具上的玻璃、室内装饰用玻璃、镜子(手镜除外)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人为故意破坏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六条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自身质量或遇冷遇热而自行破碎;(二)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破碎。
第八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
第三条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主险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第五条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日租金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第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租金收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前房屋租赁契约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租金损失赔偿金额: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天数当保险单中载明的日租金赔偿限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时,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照日租金赔偿限额计算;当日租金赔偿限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时,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计算。赔偿天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主险保险标的实际修复天数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故意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牴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準;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準。第三条主险契约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房屋内或其专属阳台、庭院内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意外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打架、斗殴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在契约或协定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契约或协定,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範围内。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範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免赔额第十条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契约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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