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视节目分类制度
香港电视节目分类制度是广播事务管理局(后称通讯事务管理局)根据《广播条例》(香港法例第562章)第3条而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準而制订,该制度于1995年12月11日实施(其原因鑒于市民对合家欢时段出现不宜儿童节目之关注)。
简介
规範本地免费及收费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以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违者持牌人可被处分。2001年起在「家长指引」或「成年观众」节目开始播出前,需向观众解释原因。同时在节目中段休息后、节目开始后约几分钟后,会在电视荧幕的上方,显示有关节目的类别。
分类
- 家长指引节目(ParentalGuidance Recommended)——按规定每日下午4时至8时30分,任何不适宜儿童自行观看的节目,一律不準播映。在8时30分后播放节目尺度随时间放鬆,可在家长的选择下观看内容出现暴力、不良用语、通俗、隐喻、性与裸露、令人极度不安的镜头、无故加插的恐怖镜头、用以预示或模拟死亡或受伤情形而令人毛骨悚然的音响效果、以超自然事物或迷信使人产生焦虑或恐惧、虐待、残暴对待儿童或动物、武打动作以及使用粗俗用语。总括而言使儿童产生歇斯底里反应、发恶梦、或其他困扰情绪的事物的节目。
- 成年观众节目(Mature)——尺度较为宽鬆,但只能于晚上11时30分至早上6时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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