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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艺行业协会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基本介绍

  • 公司名称:中国演艺行业协会
  • 外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 Industry
  • 公司口号:打造中国演艺行业交流平台
  • 口号2:促进演艺企业互利合作
  • 口号3:推动中国演艺行业健康发展
  • 使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使命

工作範围

开展演艺行业技术、服务标準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组织演艺行业市场调研,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
帮助会员解决演艺事务纠纷;
帮助会员国际融资;
开展法律谘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组织演艺单位及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培训、行业评比和项目推广活动;
组织国际国内演艺行业交流活动;
举办中国演艺交易会、音乐作品交易会、演艺行业联谊会、演艺行业高峰论坛、 全国性演艺行业评选活动和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慈善公益等活动;
扶持落后地区演艺企业发展。

机构设定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由荣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会员等组成基本团队。
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会员範围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会员包括港澳台、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各部委和民间演艺团体、演艺场馆、演艺公司、演艺经纪公司、演艺票务公司、舞美製作公司、影视公司、唱片公司以及艺术院校的单位和个人。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演艺行业协会
英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 Industry 缩写:CAPAI
第二条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是由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演艺行业的规範化、标準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演艺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演艺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香港,并在北京市设有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是:
(一)宣传演艺法规和政策,完成政府授权委託的工作;
(二)组织演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举办培训活动,受政府委託对演艺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四)开展并积极参与演艺行业技术、服务标準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五)制订行业自律规範,调解会员因演艺活动发生的纠纷;
(六)开展法律谘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举办演艺交易会、洽谈会,组织演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项目推广活动;
(八)组织国际国内演艺行业交流活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演艺行业评比活动;
(十)编辑会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根据需要设荣誉会员和荣誉职务。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发生合併、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範;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会籍: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参加非法组织;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範。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併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画;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其中常务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即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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