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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委”)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
  • 成立时间:2006年
  • 性质:公益性、非盈利性 
  • 会刊:《建筑与文化》

概况

是经国家建设部(建办人函[2005]414号)、国家文化部(文服函[2005]35号)国家民政部(民函[2006]90号)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是致力于中国建筑文化创作、研究、实践的专业性文化学术团体,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其会刊为中国出版集团主管、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国家级社科类杂誌。
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以保护、发掘、传承我国传统建筑文化为己任,致力于普及建筑文化科技知识,开展建筑学术文化交流,组织建筑文化系统的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开展国际建筑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建筑文化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着、刊物和科普读物,推广先进的建筑文化理论。
农工委秉承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的宗旨,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阵地,以推动社会主义城乡建设为着力点,以持续发展为前提,全面开展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农业产业化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新型生态宜居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研究;积极整合政府资源,有效协调地方政府、争取国家政策对相关项目的审批及扶持; 广泛组织海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家、专家为会员单位提供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科技研发、新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的软实力作用,协助会员单位走创新型发展之路,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
凡是热心于建筑文化与城乡建设,从事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文化、艺术研究、创作;管理、教学、科研;金融、投资、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服务範围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信息及项目申报谘询,项目立项服务。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 “有机、绿色”认证等方面的服务。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农村发展规化、区域经济规化等发展规化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合法便捷的途径为会员单位提供政府扶助资金、合作融资及谘询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产学研、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成果、产品推广和新闻发布等交流活动。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评选表彰活动,参加会员联谊活动。
(六)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得到或发布产品供求、商品价格、招商引资项目、人才招聘等信息。
(七)获得协会授予的单位会员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新农村建设文化工作委员会
英文名称:Architecture and Culture Society of China Working Committee of New Rural Area Construction & Culture Improvement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是由热心于中国建筑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化创作、研究、实践的个人和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文化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建设和文化工作者,促进理论、学术与科技的普及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的领导,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院
邮政编码:100711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範围
(一)、开展建筑学术及新农村建设与文化交流,组织建筑文化、新农村建设系统的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
(二)、普及建筑文化及新农村建设文化科技知识,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三)、提供相关谘询和服务;
(四)、开展国际建筑学术文化及新农村建设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建筑文化及新农村建设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专着、刊物和科普读物;
(六)、承担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筑文化及新农村建设文化领域的意见和要求,表彰奖励在建筑文化及新农村建设文化领域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取得国家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範围有关的文化、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民众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所有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所有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託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研究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研究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研究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研究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研究会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研究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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