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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美国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条约

加拿大和美国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条约

加拿大和美国关于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条约是由美国,加拿大在1961年01月17日,于华盛顿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环境(资源能源)
  • 签订日期:1961年01月17日
  • 条约种类:条约
  • 签订地点:华盛顿
  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认识到,两国人民世代生活在一起,并且为了使各自国家更富有和更幸福,在本国事业的许多方面都一直彼此合作。
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也认识到,哥伦比亚(Columbia)河流域是两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其水资源能大大促进两国的经济成长,增强两国的经济实力和提高两国的普遍福利。
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想按这样的方式来开发这些资源,即这些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两国的经济发展,大力提高各自国家人民的福利。
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还认识到,通过联合开发水力发电和防洪,能确保各国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且这还可能会带来其它的利益。
据此,加拿大和美国同意以下的条款。第一条注释
1.本条约中,各项表示意思如下:
(1)“平均临界期荷载係数”指河道流量临界期内月荷载係数的平均值。
(2)“基本系统”指附录2表中所列的电厂、工程及设施,这一系统可通过增设发电设施,以及美国哥伦比亚河干流上可能修建的其它电厂、工程或设施而随时扩大。
(3)“加拿大库容”指加拿大根据第二条提供的水库库容。
(4)“河道流量临界期”指从满库容泄放蓄水到水库放空为止的周期,在这一时期内,水库的泄水加上天然河道流量,能发出满足系统负荷要求的最小水电量。
(5)“消耗用水”指日常生活、城市、畜牧饮水、灌溉、採矿或工业等用途的用水,但这部分用水不包括水力发电的用水。
(6)“坝”指拦蓄水的建筑,其中包括控制蓄水泄放的设施。
(7)“实体”指由加拿大或美国根据第十四条指命的组织机构,其中包括组织机构的法定继任人。
(8)“国际联合委员会”指根据1909年边界水条约的第七条设立的委员会,或由加拿大和美国根据本条约指命继续履行委员会职能的任何机构。
(9)“维修性缩减”指负责的实体为设备的修理、更换、安装、其它维修工作的实施、调查和检查等目的认为必需的中止或缩减。
(10)“月负荷係数”指月平均负荷与当月一小时累计最大负荷的比率。
(11)“正常蓄水位”指每年人为蓄水所达到的高程,这一高程受来水是否充足的影响。
(12)“批准日”指互换条约批准书的日子。
(13)“库容”指水库内用于防洪或为水力发电调节河道流量的容积。
(14)“条约”指本条约及其附录1和附录2。
(15)“有效寿命”指一座坝或一个设施从启用之日起至在良好维修情况下因废弃、磨损和破损而永久退役之日止的时间。
2.根据本条约,任何权力的行使,或任何义务的履行,都不妨碍继续行使该权力或义务的职能。第二条加拿大的开发
1.加拿大要在加拿大境内哥伦比亚河流域提供有效库容1550万英亩-英尺,用于改善哥伦比亚河的径流。
2.为了提供这部分库容(本条约称之为加拿大库容),加拿大要在下述地方建坝:
(1)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麦卡克里克(MicaCreek)附近的哥伦比亚河上建坝,库容约700万英亩-英尺。
(2)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阿罗(Arrow)湖出水口处附近建坝,库容约710万英亩-英尺。
(3)在加拿大-美国边境下游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柯特奈(Kootenay)河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支流上建坝,实际库容约等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邓肯(Duncan)湖附近140万英亩-英尺的库容。
3.加拿大要在批准日后儘快动工筑坝。第三条美国的电力开发
1.美国要维护和运营基本系统内的水电设施,以及美国境内哥伦比亚河干流上增建的任何水电设施。美国的维护和运营方式要能最有效地利用加拿大库容调节带来的河道流量,为美国的电力系统进行水力发电。
2.第1款的义务是通过在确定加拿大享有的下游发电效益来履行的,假定第1款提到的设施要据此进行维护和运营。第四条由加拿大进行的运营
1.为了增加加拿大和美国的水电发电量,加拿大需根据附录1,并且遵循据此制定的水电运营计画,调节加拿大库容。为了这个义务的各项目的,如果加拿大或美国认为运营计画是第1个运营计画,或者运营计画远远超出先前的运营计画,运营计画则必须通过加拿大和美国的换文确认。
2.自批准日之后60年内,为防洪目的,加拿大要做到以下两项:
(1)根据附录1和遵循据此制定的防洪调度计画,管理下述各项:
①第二条第2款第(1)项所述的8万英亩-英尺加拿大库容;
②第二条第2款第(2)项所述的710万英亩-英尺加拿大库容;
③第二条第2款第(3)项所述的127万英亩-英尺加拿大库容。
条件是,如果各实体同意,在第二条第2款第(1)项所述的地点,把根据第②点要求的防洪库容转换为根据第①点要求的补充防洪库容,俄勒冈州达勒斯(Dalles)的哥伦比亚河上的防洪效果不变,那幺加拿大实体就可以进行这样的转换。
(2)当美国指命的实体为防洪的目的,需要在加拿大境内的哥伦比亚河流域增加库容时,加拿大就要在现有设施的範围内,而且按该实体的要求增加库容以满足汛期出现的防洪需要。
3.为防洪目的,自批准日起60年期限以后,只要加拿大境内的哥伦比亚河流量继续对美国构成潜在的水患,加拿大要在美国指命的实体提出要求时,在现有的设施範围内在加拿大哥伦比亚河流域按该实体的要求进行库容调节,以满足汛期要求的防洪需要。
4.加拿大水力发电的利润和防洪调度的补偿,要按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办。
5.批准日以后,除了加拿大库容外,在加拿大修建的任何水资源开发项目都不得有碍于加拿大境内哥伦比亚河河道流量的控制,否则会有损于根据有效的管理计画进行加拿大库容调节而带来的防洪和水力发电效益。
6.在加拿大库容一经可以调节,加拿大就要根据本条开始运用。不论任何情况,加拿大都要在批准日后的5年内按第二条第2款第(2)项和第二条第2款第(3)项所述,充分调节加拿大的蓄水设施,并且在批准日后的9年内,加拿大都要充分发挥加拿大的库容调节作用。第五条下游发电效益的权利
1.加拿大享有按第七条所确定的下游发电效益一半的权利。
2.美国要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奥利弗(Oliver)附近的加拿大-美国边境上的一处或在双方实体可能同意的其它地方向加拿大提供加拿大应有的下游发电效益,但以下各项除外:
(1)输电损失;
(2)根据第八条第1款转让的权利;
(3)第八条第4款所述的能量部分。
3.根据附录1和遵循据此制定的水电管理计画,任何一部分加拿大库容开始调节,加拿大就享有对下游发电效益的权利。第六条为防洪的偿付
1.对于加拿大根据第四条第2款第(1)项进行的防洪,美国要用本国的资金偿付给加拿大,即:
(1)上述第(1)项第①点提及的库容开始使用,美国要偿付120万美元;
(2)上述第(1)项第②点提及的库容开始使用,美国要偿付5210万美元;
(3)上述第(1)项第③点提及的库容开始使用,美国要偿付1110万美元。
2.如果在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库容未充分使用,就要按下述各项减去本条款对那部分库容规定的偿付金,即:
(1)根据第1款第(1)项过了要求的时间,每月要扣除4500美元;
(2)根据第1款第(2)项过了要求的时间,每月要扣除192100美元;
(3)根据第1款第(3)项过了要求的时间,每月要扣除40800美元。
3.对于加拿大根据第四条第2款第(2)项提供的防洪,美国仅按头四个汛期的各次汛期偿付给加拿大美国的资金,每次偿付加拿大187.5万美元。对于每次偿付及全部偿付,美国都要向加拿大输电,其电量等于加拿大为满足提出的防洪需求进行蓄水所损失的水电量,当水电损失时供给电量。
4.对于加拿大根据第四条第3款进行防洪的各汛期,美国要偿付给加拿大美国的资金,即:
(1)加拿大进行防洪承担的管理费用;
(2)对加拿大使用上述替代库容进行防洪而直接使加拿大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5.加拿大可以选择以电能的形式接受第4款第(1)项表示的加拿大水电损失的补偿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第七条下游发电效益的确定
1.下游的发电效益应是美国在是否使用加拿大库容的两种不同情况下所能生产的水电的差额。这一差额要提前加以确定。这些效益在本条约中称为下游发电效益。
2.为了确定下游发电效益,要做到以下几项:
(1)要採用和遵循附录2规定的原则与程式;
(2)要把加拿大库容看成是对附录2表内第4栏所列的1300万英亩-英尺有效库容的进一步补充。
(3)基本系统中所包括的水电设施应被认为最有效地运用,并由于加拿大库容的调节作用改善了河道流量。
3.加拿大应得的下游发电效益按以下方式分成:
(1)按加拿大实体计画的可靠水电装机容量;
(2)按每月等量计的年均有效水电量,或根据第4款达成协定进行调整。
4.对第3款第(2)项的义务的修改可由双方实体达成协定。第八条下游发电效益权利的转让
1.通过换文证明,加拿大和美国已批准,加拿大分成的下游发电效益部分可在美国境内进行转让。双方实体可以安排开始转让的一般条件和範围,要在换文中进行规定,在批准日后应儘快换文。
2.双方实体可对加拿大分成的可靠水电容量和年均有效水电量作出安排和进行交换。
3.除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情况外,美国不可使用加拿大分成的电能。
4.美国境内哥伦比亚河干流上的坝上一定的溢流量能发出相当于加拿大分成的下游发电效益的有效电量,但这部分电量未根据第五条输送给加拿大,或根据第1款和第2款进行转让,这就明确证明,美国境内未用过这类能量,加拿大对这类能量的权利已得到满足。第九条下游发电效益权利分成的变化
1.对在普利斯特急流坝(PriestRapidsDam)和麦克奈利坝(McNaryDam)之间的哥伦比亚河干流段上规划的水电工程,如果美国认为,加拿大因工程运用带来增加下游发电效益的分成,引起在承担这项工程的施工和管理费用上对美国不公平,应美国的要求,加拿大和美国要考虑对分成的增加进行调整。
2.为本条的目的达成的协定要通过换文确认。第十条东-西向备用输电
1.美国要根据丰富的工程实践,提供东-西向的备用输电服务,以充分确保将加拿大分成的下游发电效益的电力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奥利弗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输电,并且还能提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境内东-西向迴路的系统稳定性。
2.考虑到备用输电服务,加拿大要向美国缴纳资金,一年每千瓦可靠水电容偿付相当于1.50美元的钱,这部分容量包括在加拿大分成的下游发电效益内。
3.如双方实体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电力协调安排,并且通过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换文确认,此时第2款内的加拿大义务即告终止。第十一条改善后的河道流量的使用
1.一国境内的河道流量因根据条约在另一国境内建设的库容的运用而得到改善,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用于水力发电的目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预先得到美国实体的批准在美国境内使用的情况;
(2)预先得到加拿大主管当局的批准在加拿大境内使用的情况。
2.根据条约,不按实体或当局认为妥当的条件,就不能做出本条要求得到的批准。第十二条柯特奈河的开发
1.自批准日起的5年期内,美国有权选择在蒙大拿州利贝(Libby)附近的柯特奈河上动工筑坝提供库容,以满足美国境内防洪及其它目的。筑坝后形成的蓄水水库不能使加拿大-美国边境处的柯特奈河水位超过相应于该坝正常蓄水位高程2459英尺的高程。
2.两国中任何一国因修建和管理蓄水设施而得到的全部利益由产生利益国获取。
3.美国在作出选择时应在批准日起5年内书面通知加拿大,并且还要随通知书呈递施工进度表,这个进度表要包括开工的规定、铁路是否改线等等。
4.如果美国行使其选择权,加拿大考虑到根据第2款它要得到的利益,就要根据施工进度表为水库蓄水所必要的土地淹没作好準备并使之可行。
5.如果加拿大认为改变蓄水的管理对它有利,美国就要根据请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如果美国确认改变对它并没有危害,美国就要据此改变管理。
6.美国的蓄水管理要符合于随时可能生效的国际联合委员会根据1909年边界水条约确定的有关柯特奈湖水位的任何批准的指令。
7.如果美国在行使其选择权时没有根据施工进度表动工筑坝,加拿大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义务都将中止。
8.如果美国行使其选择权,美国就要在施工进度表内确定的动工日子以后的7年内完全使用蓄水库容。
9.如果加拿大认为,按本条的目的已不再需要第4款内提及的任何一部分土地,应加拿大的请求,加拿大和美国要考虑调整第4款内的加拿大的义务。
10.如果在坝的有效寿命完结前条约就终止了,加拿大在坝的有效寿命剩下的时间之内,还要继续为该坝的水库蓄水準备好第4款规定的任何一部分土地,而根据第十三条加拿大柯特奈河引水用途并不需要準备这部分土地。第十三条引水
1.除本条规定外,加拿大或美国在另一国没有做出换文证明的同意情况下,都不能从其天然河道引水用于消耗用水外的其它用途,因为这样在水流经哥伦比亚河流域内的加拿大-美国边境时会改变水的流量。
2.在批准日起20年期限终止以后,加拿大有权每年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弗拉特渠(CanalFlats)附近的柯特奈河将不多于150万英亩-英尺的水量引入哥伦比亚河上游,但条件是引水不会马上把引流点下游的柯特奈河流量减少到每秒200立方英尺以下,或者减少到天然流量以下。
3.加拿大有权把流经加拿大-美国边境的柯特奈河的水沿其天然河道引入哥伦比亚河上游,但条件是,引水不能使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纽盖托(Newgate)附近的加拿大-美国边境处的柯特奈河流量降低到每秒2500立方英尺以下,或降低到天然流量以下。加拿大的权利可从批准日后60年至批准日后100年为止的期限内行使。
4.在加拿大可能行使按第3款所述的权利引水的最后20年期间,引水的限制为低于每秒1000立方英尺,或低于天然流量。
5.如果:
(1)美国不行使第七条第1款中的选择权,或者;
(2)美国行使选择权后,确实没有据此动工修建第七条中提及的坝,或者美国确实难于承担第七条的义务完全使用蓄水库容,加拿大有权把流经加拿大-美国边境的柯特奈河的水沿其天然河道引入哥伦比亚河上游,但条件是,引水不能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纽盖託附近加拿大-美国边境处的柯特奈河流量降低到每秒1000立方英尺以下,或降低到天然流量以下。
6.如果美国认为改变根据第2款引水的使用对它有利,加拿大将根据请求与美国磋商。如果加拿大确认改变并非对它不利,就要据此改变使用第十四条实施协定
1.加拿大和美国在批准日后要儘快地各自任命实体。双方实体任命后,要授权和委以它们提出和执行实施条约所需的工作安排的职责。不论是加拿大还是美国,都可以任命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如果任命了一个以上的实体,要在任命时把根据条约授予实体的权力和责任分配给他们。
2.除了本条约中另有专门涉及的权力与责任外,实体的权力与责任包括:
(1)有关使用设施产生和获取本条约预期利益的计画协调与信息交流;
(2)计算与安排输送给加拿大因防洪而分得的水电;
(3)计算应向美国支付的备用输电服务的费用;
(4)对根据第十二条第5款和第十三条第6款提出的改变的请示进行磋商;
(5)按附录1的要求建立和管理水文气象系统;
(6)帮助常设工程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并与它合作;
(7)定期计算账目;
(8)制定加拿大蓄水库容的水电管理计画和防洪管理计画,并且同时确定加拿大分成的下游发电效益;
(9)为实施第八条提出建议,并执行经授权的转让或为此规定的交换;
(10)为向加拿大提供加拿大应分得的下游发电效益,进行适当的安排,其中包括输电的荷载係数、输电的时间与地点,以及输电损失的计算;
(11)制定并且实施详细的管理计画,为两国产生比根据附录1和附录2提及的计画管理更大的效益。
3.双方实体有权决定因维护而造成的缩减。除应急情况外,对维修性缩减负责的实体应向加拿大或美国受缩减影响的相应实体发出通知,通知包括缩减的原因和可能延续的时间。负责的实体还要从儘量减少其影响的角度出发,安排缩减时间表,并且力求儘早重新完全投入运行。
4.加拿大和美国可以通过换文,授权或委託双方实体处理条约範围内的任何其它事宜。第十五条常设工程委员会
1.成立常设工程委员会,由4名成员组成,两名由加拿大任命,两名由美国任命。要在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做出初次任命。
2.常设工程委员会要:
(1)收集加拿大-美国边境处的哥伦比亚河和柯特奈河的流量记录;
(2)每当与水电和防洪管理计画出现重大偏差时,应报告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必要时,报告中应包括补救措施和补偿调整的建议;
(3)帮助调解双方实体间可能出现的技术或管理事宜上的分歧;
(4)为保证达到条约的目标,根据双方实体的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并要求双方机构提供必要的报告;
(5)每年至少向加拿大和美国两国政府报告一次条约执行的结果,并且还要就常设工程委员会认为应予以重视的任何问题做专门的报告;
(6)应加拿大或美国的请求,就条约範围内出现的任何其它事宜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
3.常设工程委员会在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做的报告要能初步证明所含的实际情况并被接受,除非被其它的证明推翻。
4.常设工程委员会要遵循由加拿大和美国通过换文证明达成协定的有关其行政管理和工作程式的指示。第十六条分歧的解决
1.加拿大和美国不能解决的本条约产生的分歧,任何一国都可送交国际联合委员会决定。
2.如果国际联合委员会在呈交后的三个月内,或加拿大和美国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时间内,国际联合委员会未做出决定,任何一国都可以再通过书面通知对方,把分歧交由仲裁来决定。
3.仲裁将由加拿大、美国各自任命一名仲裁人和两国共同任命的仲裁长组成的仲裁法庭来做出。如果根据第2款送交通知后6个星期内,加拿大或美国未任命其仲裁人或双方未能协定任命仲裁长,加拿大或美国就可要求国际法院院长来任命。仲裁法庭大多数成员的决定应成为仲裁法庭的决定。
4.加拿大和美国要把国际联合委员会或仲裁法庭的任何决定当成最后的和有约束力的决定接受,并且要予以履行。
5.仲裁法庭的行政管理支持条款及其成员的报酬和开支的条款,都要以加拿大和美国间换文协定商定。
6.加拿大和美国可以通过换文就解决因本条约产生的分歧的替代程式达成协定,其中包括向国际法院提交分歧以待决定。第十七条条约前合法地位的恢复
1.在本条约终止或到期以后,在利用哥伦比亚河流域水资源方面,本条约的内容,以及遵循其条文採取或取消的行动,不能被认为根据当时现有的国际法已经取消或修改了加拿大或美国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条约终止时,如果1909年的边界水条约还未终止,就要用于哥伦比亚河流域,除非那个条约的条文可能与继续生效的本条约条文不符。
3.本条约终止时,如果1909年边界水条约根据其第十四条也已经终止,1909年条约的第二条要继续用于哥伦比亚河流域的水系。
4.如果本条约终止时,根据本条第3款和1909年边界水条约第二条继续有效,加拿大或美国就可以终止该条约的第二条在哥伦比亚河流域上的效力,表述这个意思的书面通知应提前一年交给对方,但条件是,只有在本条约终止以后,才可以发这个通知。
5.如果在本条约终止以前,加拿大承担了用于哥伦比亚河流域引水及与此有关的工程,而不是根据第十三条或本条约任何其它的条款而批准或承担的工程,本条第3款就要在加拿大或美国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后的一年停止实施。第十八条损害的责任
1.加拿大和美国都要对构成违约或违背其条文的任何行动、未採取行动、懈怠或延误,向对方承担责任,并作出适当的赔偿,但因战争、罢工、重大灾害、不可抗力、无法控制力或因维修而造成的缩减等原因所造成的行动、未採取行动、懈怠或延误除外。
2.除第1款规定外,加拿大或美国对在对方境内因根据条约採取的行动、未採取行动、懈怠或延误造成的伤害、损害或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不管伤害、损害或损失是否因疏忽大意或是其它什幺原因所造成。
3.加拿大和美国各自在其境内按允许的程度,要适当地消除在对方境内因根据条约採取的任何行动、未採取行动、懈怠或延误等造成的伤害、损害或损失,并减缓其影响。
4.不按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开始运行,如果是因为非故意的耽误或者从道理上讲是不能避免的耽误造成的,并不是违约,并不会丧失条约规定的权得。
5.第1款可以支付的赔偿:
(1)如果加拿大未履行完全使用蓄水库容的义务,这笔赔偿即是失去因用蓄水库容后一段时期内应得的下游发电效益,该时期为从启用日至应当启用日计。
(2)如果加拿大或美国违约,造成发电效益的损失,这笔赔偿不能超过水电售电收入的实际损失。第十九条条约的期限
1.本条约在批准日生效。
2.如果一方已在至少十年前书面通知过对方终止本条约,那幺在条约生效60年后,加拿大或者美国都可随时终止条约,但第十三条(其中第1款除外)、第十七条及本条除外。
3.如果本条约在根据第十二条建造的坝有效寿命结束前终止,第十二条儘管已经终止,仍然有效,直到坝的有效寿命终止时为止。
4.如果本条约在第四条第3款提及的蓄水设施的有效寿命终结前终止,并且还具备上述条件,则第四条的第3款、第六条的第4款及第5款仍然有效,直到这些设施的有效寿命终结为止,或者直到这些条件不再存在为止,不管哪种情况先发生。第二十条批准
加拿大和美国要在加拿大的渥太华交换条约的批准书。第二十一条向联合国注册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条约要由加拿大向联合国秘书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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