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东(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李家墩公司二小队队长)
2008年至2012年2月,刘旭东利用担任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李家墩公司二小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队保管的李家墩公司的垂钓门票收入13.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2014年10月,刘旭东因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且全额退赃情节,被判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12月,刘旭东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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