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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选举权

普遍选举权

普遍选举权

普通选举权(英语: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称普通选举、普选、普遍选举、普遍选举权,在民主政体中,将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公民,称为普通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未拥有国籍的非公民。选举权事实上包括了投票的权利,以及有机会能够投票这两方面,但普选权只单纯包括拥有投票权利,忽略现任政府去徵询选民意见的频率,也不讨论是不是所有选民都有同样经济基础,可以去投票或担任候选人。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投票以及担任候选人的权利。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普遍选举权
  • 外文名:Universal suffrage
  • 别名:普通选举
  • 类型:法律法规

历史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1907年俄罗斯属芬兰大公国议会第一届议会议员的选举可视为第一次普选。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
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
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受人为的黑幕和贪污和人民的素养影响,后果不见得理想,例如英国国会投票同意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以国家的力量公然贩卖毒品;美国在南北战争后美国政府竟同意战时支持联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州可继续实施黑奴制度,18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排华法案迫害华裔美国人,加拿大则对华裔民众课特别重的税,二战后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迫害社会主义支持者,公然违背美国宪法,形成白色恐怖;德国则在二战前选出希特勒的纳粹党作执政党。

世界各地普选权

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
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但有些君主立宪的国家如许多中东国家国王或宗教领袖可推翻国会决议,国会并无实权,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最高领导人(总统或总理).,但如埃及1980年代后一直由穆巴拉克当选总统,选举过程有弊端,实际上等于独裁。
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纽西兰、芬兰、法国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民主选举的国家(虽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
按年代先后列表:
(美国)新泽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个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选权。除有财产要求外,并剥夺已婚女性普选权。新泽西直到1789年是独立国家。
纽西兰
1893年
第一个所有公民普选权的国家,虽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坚持投票。
澳洲南澳大利亚州
1894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选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洲的州。
澳洲西澳大利亚州
1899年
第二个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1902年新南威尔斯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省和1908年维多利亚省也先后跟随 。
澳洲
1901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联邦级别选举中投票;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获得普选权。
芬兰自治大公国
1906年
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选权。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18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参政普选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普选权。
爱沙尼亚
1918年
爱尔兰
1918年
奥地利
1918年
捷克斯洛伐克
1918年
德国
1918年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兰
1919年
卢森堡
1919年
荷兰
1919年
美国
1920年
但直到1965年,美国南部非裔美国人才有普选权。
瑞典
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参政普选权;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选权。
立陶宛
1922年
罗马尼亚
1923年
英国
1928年
(英国)北爱尔兰
1968年
斯里兰卡
1931年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泰米尔人普选权。
西班牙
1931年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普选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选权。但在佛朗哥时代1939年-1975年期间被取消。
土耳其
1934年
义大利
1945年
日本
1945年
1926年男性有普选权。
中华民国
1947年
法国
1948年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选权;1852年-1870年期间在公民投票使用。
以色列
1948年
比利时
1948年
印度
1950年
阿根廷
1951年
希腊
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选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4年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马来西亚
1955年
哥伦比亚
1956年
瑞士
1971年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普选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普选权。
葡萄牙
1976年
列支敦斯登
1984年
南非
1994年
不分种族有普选权。1948-1994年间,非白人没有普选权。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普选权。
科威特
2005年
阿联
2006年-2010年
2006年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範围。
卡达
2007年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不丹
2008年
不丹于2008年3月24日实行的普选为第一次民主选举。
汶莱的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没有任何选举权。

女性的普选权

1776年,新泽西授予[[女性的普选权]],资产资格和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1807年被废止。1838年,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1861年,从澳洲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
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纽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
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社会主义者维多利亚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準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选人。然而激进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权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竞选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们的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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