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4日印发的方案。
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人民民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最佳化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最佳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五)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2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範》(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川环发〔2012〕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範。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範围
1.竹阳、白塔、东柳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历史遗蹟保护区。
4.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设控制区周边500米範围内,建制乡镇建成区周边500米範围内以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的区域。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主城区通往各个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300米範围内的区域。
6.河沿岸两侧300米範围以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範围
1.城镇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範围区域。
2.新农村聚居地、学校、医院500米範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500米範围以内的区域。
4.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蹟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延500米範围内的区域。
5.县道公路两侧300米範围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範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街道)在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不得饲养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适养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养殖场必须位于居民区下风向。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最佳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配套相关环保设施,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大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