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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意识论

潜意识论

潜意识论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所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的核心理论,后被用于解释犯罪现象。认为人类生而具有一种能以多种方式满足性慾的本能,在人的幼儿阶段,性慾是瀰漫性的。表现为人天生富有的侵略性、破坏性和性慾要求,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发挥出人自身的控制力,就不会产生犯罪,如果没有培养出控制动的能力,则可能变成罪犯。如果这种内心冲动被压抑到内心,“则可能变成精神病患者。把性慾宣洩控制在“正常的”限度之内所採取的途径是超我控制和升华作用。在“约束”眭欲的过程中,“俄狄浦斯情绪”(又称恋母情绪)冲突的解决是个关键,从而有助于性慾能量改道转向宗教、伦理、社会和艺术等无社会危害性的方面去。

弗氏认为,人格结构由3部分组成:第一是“本我”,即潜意识,受追求快感原则的支配。第二是“自我”,即前意识,是现实化的本能,是意识的人格化遵循现实原则。第三是“超我”,即意识,道德化的自我。遵守唯善原则,其功能在于限制心理冲动。个性就是本能力量和压抑力量相互斗争的产物,人格的8个部分保持平衡就可形成正常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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