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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法学

语义法学

语义法学又称“法律语义学”,套用现代逻辑学和语义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理论,目的是通过辨别法律概念并将其分解成基本成分来阐明法律的概念,以便标準地运用法律术语和概念的描述。语义法学受C.维特根施坦语言哲学的影响比较大。V.克卢格(Klog)和I.塔曼鲁(Tammelo)创立了一种以运用数学符号为特点的法律逻辑体系。塔曼鲁就是通过思考法律有序化的实质问题、尤其正义的问题,来增补他的逻辑研究。G.威廉斯(Williams)和W.普鲁伯特(Probert)侧重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威廉斯广泛而详细地论述了语词的模稜两可性和许多法律术语的感情特徵,认为大量的法学混乱是由于运用同时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造成的,诸如“正义”、“错误”或“法律规则”这些充满价值评价的术语,与其说起到理性的作用,不如说是起到情感作用。普鲁伯特强制,律师需要有“词的意识”,规範和规则从其本身来说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法诉讼程式的核心并不是规则,而是修辞学。他从法律的语义学认识出发,把正义定义为寻找某种能够在多种相互冲突的前提中帮助作出选择的语言指南,一般认为,语义法学是西方新分析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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