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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授权立法

特殊授权立法

特殊授权立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特别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的形式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发布的专门决议或决定,如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的决定》。特别授权立法的特点是:(1)仅就某一事项或某一方面特定问题授权,而不是一般性授权。(2)根据特别授权制定的法规具有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同等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或根据一般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3)根据特别授权制定的法规具有暂行性,通常是试验性的立法。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的问题,由于经验不足或社会关係尚未定型,暂不宜制定法律,而授权行政机关进行此项立法。待条件成熟后,仍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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