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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益信託

雇员受益信託

雇员受益信託

雇员受益信託—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託,即公司定期从员工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託机构,委託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约定信託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员工。雇员受益信託的委託人是雇员所在的公司,受益人是公司雇员,受託人常为各类信託机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雇员受益信託
  • 概念: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託
  • 受益人:公司雇员
  • 受託人:各类信托机构

主要目的

1、雇员受益信託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为退休的职工或未到退休年龄而不幸致残的职工提供生活来源。
2、另外也为了鼓励职工和帮助职工积累财产,激励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公司经营利润。
3、对企业来说,雇员受益信託是企业公司为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优秀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如美国,在信託财产的积累期间,信託财产的收入和资本利的免交州和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为雇员收益信託的发展提供了宽鬆的条件。

常见形式

雇员受益信託主要有养老金信託、财产积累信託、职工持股信託、其他雇员受益信託。
1、养老金信託
养老金信託—指信託机构接受委託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託业务。养老金信託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
2、财产积累信託
财产积累信託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託业务。
3、职工持股信託
职工持股信託—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给信託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託受益的信託安排。交给信託机构的信託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4、其他雇员受益信託
1)利润分享信託
利润分享信託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画信託
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徵

雇员信託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信託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託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託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託法》规定,信託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託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託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託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託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託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託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託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託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託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託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託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关係的当事人,中国《信託法》规定,採取信託契约形式设立信託的,信託契约签订时,信託成立。採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诺信託时,信託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权的时限性。信託受益权作为信託契约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套用并不多见,信託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託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託受益权融资、利用信託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託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信託法学信託法学

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託机构签定信託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託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信託持股基金,委託该信託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託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信託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託成员(即参加的员工)退休或离职、解僱时方得视为信託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託人的信託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业务运用

转移税负
利用信託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信託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託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受益人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託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託受益权的套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信託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定信託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託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託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国设有各种各样的信託网,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託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託公示,该项信託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託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託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託人管理时,信託、受託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託人与信託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託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
雇员受益信託会议雇员受益信託会议
企业在特别地区设定信託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託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託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斯登、泽西岛、曼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託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託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徵所得税,不论其受託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託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託人(信託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徵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融资和偿还债务
利用信託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由于信託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託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託受益权享有信託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託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託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託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託利得财富融通资金。信託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託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託华宝信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託受益权投资计画,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託受益权。该计画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画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託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託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託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託财产,信託给华宝信託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託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託股权购入,享有该信託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託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託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託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託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託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託受益权,是企业以信託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託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託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徵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定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定:外方股东将股权信託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定同中方股东签订信託受益权转让契约,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託契约及信託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託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託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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