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 类别:规定
  • 国家:中国
  • 年份:2000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範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药品集中招标採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规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儘快抓好2 —3个药品集中招标採购工作试点。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採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範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通过试点对集中採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範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採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卫 生 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二○○○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一、为规範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採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採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採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档案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採购,也可委託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採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本规定所规範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採购和共同委託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採购。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採购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採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係或其他利益关係。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另行制定。
六、药品集中招标採购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最佳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
(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採购形式和採购範围,确保临床用药。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七、药品集中招标採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採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採购、询价採购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採购。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採购供应。
九、药品集中招标採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进行。
(一)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採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画,经单位药事管理机构集体审核后提交药品招标採购经办机构(指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招标採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二)药品招标採购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1.认真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採购计画。
2.依法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採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採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3.确定採购方式,编制和传送招标採购工作档案。
4.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资格。
5.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档案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档案;
6.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在评标过程中,前述4、5两项应为首要条件。
7.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契约。购销契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託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档案规定和双方购销契约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十、药品集中招标採购的中标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招标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範并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招标採购经办机构不得向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资格或有营私舞弊、销售假劣药品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採购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派行销人员到医疗机构直接向医生和药房调剂人员推销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前述非法经营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在一定範围内予以通报。
十一、集中招标採购经办机构组织採购活动,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用,收费标準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从低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招标採购经办机构要简化採购程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取不必要的档案和技术资料。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準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中标药品进行重複检验。
十二、集中招标採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定不同的招标标準。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药品。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招标採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及时调整招标採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许可权,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及时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定价品种暂委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可以低于零售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也应依据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
十四、药品集中招标採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新型医药批发配送网路的建设和发展。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价格、经贸、药品监管、中医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採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建立适合当地实际、廉洁高效的集中招标採购组织管理形式。
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委託範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遵守国家规定的药品招标程式和代理规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每次实施药品招标前,应将拟招标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及招标(採购)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药品质量控制工作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教育药品购销、管理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严格禁止药品行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惩处。
十六、各地根据本规定製定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转载请注明出处安可林文章网 »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採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fendou34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