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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edical quality management。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是全国性的、专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由我国医药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医药经营管理工作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属于独立第三方,从事中立的数据统计和促进药企之间沟通和交流搭建平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
  • 外文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edical quality management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医药企业管理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medical quality managemen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由我国医药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医药经营管理工作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属于独立第三方,从事中立的数据统计和促进药企之间沟通和交流搭建平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面向医药企业、为医药企业和医药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药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守法、自律,发挥桥樑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係。
第四条
本会属于独立第三方,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定期举办相关学术论坛活动,为药企发展走向提供数据支承。。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1、积极宣传和贯彻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
2、进行医药企业管理科学的研究、交流、宣传和推广套用。
3、及时反映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4、开展对医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提高企业和经营管理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素质,培养优秀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
5、总结医药企业管理成功的经验、表征优秀企业家、优秀企业和先进管理成果。
6、加强和各地方医药行业(企业管理)协会业务联繫和工作交流,发挥协会行业管理的整体功能。
7、拓宽服务功能,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团体会员 承认本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符合以下条件者,俱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1)、省、自治区、直辖区和各地医药行业(企业管理)协会、医药企业家协会;
(2)、医药(含中西药,医疗器械,製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等)工商企业(含国有、集体、民营和中外合资企业);
(3)、医药院校管理科系和医药科研、检测单位;
(4)、其它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新闻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个人会员 承认本章程,在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医药界人士(含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可以申请个人会员。
第八条
在医药企业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对本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和港澳台人士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定资料后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审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协会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内部资料、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等;
4、有权根据本会宗旨组织开展各种类型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2、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委託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及资料;
4、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能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被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会员单位(团体会员)推选。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讨论并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协商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能。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行使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出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3、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画和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5、根据有关单位提议,调换副会长(常务理事);
6、批准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
7、审定和授予荣誉称号;
8、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9、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或通讯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医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2、检查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4、领导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5、选聘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关政府部门资助;
3、医药工商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4、举办各项服务事业的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有办事机构作出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定期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会长会报告。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有关方面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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