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垣诗词楹联学会
长垣诗词楹联学会成立于1995年11月26日,是河南诗词学会团体会员,河南楹联学会团体会员。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长垣诗词楹联学会
- 简称:长垣诗联
概述
长垣诗词楹联学会成立于1995年11月26日,是河南诗词学会团体会员,河南楹联学会团体会员。自成立以来,汇聚了一批诗词楹联爱好者,诗词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以继承与发扬传统文化为己任,二十年寂寞坚守,薪火相传。现有会员120余名(长垣本土会员63名),其中中华诗词学会会员2名,中国楹联学会会员4名,河南诗词学会会员16名,河南省楹联学会会员5名,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3名。
学会始终贯彻党的文艺政策,坚持“二为”、“双百”方针,紧跟时代步伐,注重古典诗词创作,以歌颂社会正能量,传承古典文化为宗旨,组织採风、传统节日原创诗词朗诵、每月一课等活动,培养了一大批优秀诗人,创作出大量的优秀作品。多人已出版个人作品集,作品题材广泛,内容丰富,散见于海内外报刊杂誌,作品达30000余首,举办全国性赛事4次,编辑出版会刊《古蒲诗联》55期,后更名为《黄河风诗刊》,已出版6期。
学会始终秉承“发扬国粹,继承传统,与时俱新”的理念,在继承与发扬的基础上,不但利用传统模式编辑出版以“每月诗课”为主的《黄河风诗词楹联报》,还充分发挥网际网路+的作用,开设了“黄河风诗词论坛”、“长垣诗词楹联学会”微信公众号,打造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多方位交流平台,使传统文化得到了更好地传承与发展。这一做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讚誉。
学会标誌释义
1、龙,波浪、房子分别由“长垣诗联”四个首写字母组成。
会徽

2、龙和波浪寓意黄河,体现地域特徵的同时影射学会主办的【黄河风诗词论坛】
3、诗联两字首写构成房子形状,寓意学会是个大家庭。
4、红绿蓝为三原色,红色代表热情;绿色代表和谐;蓝色代表容纳。寓意有行动、有涵养、有胸怀才能构建多彩世界。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长垣诗词楹联学会,简称长垣诗联学会。
第二条 长垣县诗词楹联学会是由本县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民众团体,是长垣县文学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诗词、楹联文化,以繁荣诗词、楹联创作与研究,促进诗词、楹联创作与学术交流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在长垣县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下工作,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长垣县。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鼓励和组织会员加强学习,深入生活,提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致力诗词、楹联的创作与研究;
(二)编辑、刊印学会内部刊物和蒐集、整理诗词、楹联资料;
(三)建立、管理学会网站,在网站发布诗词、楹联作品、诗词楹联研究成果以及与诗词、楹联有关的信息;
(四)从事有关诗词、楹联的各种活动,如举办诗会、诗词、楹联讲座、诗词、楹联创作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全部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诗词、楹联、新诗创作或理论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交诗词(楹联)作品两首(幅)或诗词理论文章一篇;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在会刊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学会对履行会员义务并为本会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会员,给予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惩处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若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县文联批准,可召开类似会员代表大会形式的理事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出会长一名,副会长四至八名。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各若干名,人选由理事会推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提名和提起更换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除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有较大贡献的会员实施奖励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经验的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文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理事会修订后30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