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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民政局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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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组成部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平阳县民政局在那?
  • 属性:政府机构
  • 地址:昆阳镇解放路15号
  • 职能: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

1机构职能

平阳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组成部分。其主要职务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档案;负责制订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县社团、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设在本县的全国、全省性社团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非法社团。
(三)负责本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评定公职人员、烈士称号的批报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分配并监护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福利院、敬老院工作;负责“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
(九)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相活动;指导慈善工作。
(十)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城乡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二)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誌设定和管理;负责全县标準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及街路巷牌、门牌的规範化和标準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核准和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实行婚姻登记;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贯彻落实收养登记的政策法规。
(十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制订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福利企业,负责审核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指导、管理和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县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本县民政事业计画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定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综合调查研究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制订民政方面政策性档案;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民政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办、提案、档案、信访、保密、法制、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和控购物资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年度预算的编报及决算的编制;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二、监察室
检查县民政局办及直属单位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受理对党局组织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检查处理局党组织任命的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委行为。受理民政局党组任命的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县监察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优抚安置科

(双拥办公室、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优抚政策法规;拟定本县优抚办法并监督落实;审核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民众团体、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死亡和革命烈士的抚恤工作;指导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的申报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和处理全县优抚对象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人员、退役义务兵和复员专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受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服务管理工作和军休站的组建,承担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县双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双拥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全县军地双拥工作;组织本县日常双拥活动。

四、社会救济科

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工作;负责查灾、计灾、核灾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受、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全县救灾储蓄和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慰问灾民,指导灾区灾民进行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配合开展减灾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款、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实施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工作;负责精简下放人员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负责“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民众的权益保护和指导管理改造;研究制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县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核准,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区划地名管理科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和预测规划;负责镇(乡)、民族乡的设立、撤消、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乡(镇)边界争议,并就县际边界纠纷向上级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制订本县地名规划;负责审核和上报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誌的设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準化建设及街路巷牌、门牌的规範化管理工作;负责标準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编纂工作;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拟订有关基层政权建设政策性档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培训乡(镇)和村(居)委会干部;负责村民自治模範乡镇和示範村(居)委会评议、表彰工作;协助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六、社会事务管理科

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管理、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性档案;负责全县性社团、地方性基金会和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登记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县的涉外社团、全国、全省性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非法民间组织,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社会福利工办

负责全县福利生产管理和发展规划的制订;认真贯彻福利生产方针政策,维护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宽送环境。

九、募委办

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和县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1、光荣院 2、军休站 3、福利院 4、救助管理站
5、殡管所 6、民政监察大队 7、殡仪馆 8、婚姻登记中心
3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更名办事指南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
(1)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报告;
(2)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3、办事程式:
(1)受理申请;
(2)踏勘调查;
(3)提出审核意见;
(4)报县政府审批。
4、办事时限: 科室受理5个工作日。
5、收费标準:不收费。
6、受理科室: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
7、联繫电话:

国内公民收养登记

1、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申请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养的。
3、申报材料:办事程式及时限:
1、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单位或乡(镇)政府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收养人双方体检证明和一方无生育能力的证明。
4、乡(镇)计生办出具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婴儿、儿童遗弃地报纸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天)。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单寸每人1张。
4、办事程式及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5、收费标準:
每件手续费20元、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
6、受理科室:社会事务管理科
7、联繫电话:

4地理位置
地址:昆阳镇解放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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